首页

第268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此条规定了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时承运人享有的留置权,其成立要件有三:第一,留置权主体是特定的,为承运人;第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其他运输费用如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等;第三,留置的对象为与上述未支付费用“相应的运输货物”,即运输费用应当是由于该货物的运输产生的,但是并不要求该货物为债务人所有,另外,留置货物的整体价值应当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输费用具有相当性,如果货物的整体价值远高于未支付的费用,那么在货物可分的情况下,承运人只可以就部分货物行使留置权。[47]
    另外,本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可能在货运合同中直接约定承运人不享有留置权,也可能对运输费用作出其他约定,导致托运人实质上无法行使留置权,例如,当事人约定承运人先交付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后支付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先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交付之后因不再占有货物无法行使留置权;再如,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了担保,那么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48]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运输货物的提存。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16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理解与适用
    
    该条为《合同法》第316条修改而来,后者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其中《合同法》第101条为提存之一般规定。《民法典》删除了对提存一般规定之直接援引,转而表述为“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
    此条规定了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收货人不明,既包括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收货人信息,承运人向收货人请求指示,托运人逾期没有指示之情况,亦包括虽有人主张自己为收货人,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是否为收货人的情形。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主张是指其对货物质量、品种、数量、运到期限等存有异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与承运人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拒绝受领货物。[49]
    依据《民法典》第57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依据《民法典》第557条,承运人提存运输的货物后,运输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提存产生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当然,承运人若对于提存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0]
    注释:
    [1]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88页。
    [2]参见货运合同为利益第三人合同这一观点,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88页;黄立:《民法摘编各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5-656页。当然,亦有人对此持反对观点,参见赵军、周荆、孙之斌、刘斌:《货物运输合同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3]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页;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5-466页。
    [4]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页。
    [5]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页;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页。
    [6]参见“厦门环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鄱阳湖航运有限公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书。
    [7]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39条规定: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除托运人于托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者外,运送人对于其丧失或毁损,不负责任。价值经报明者,运送人以所报价额为限,负其责任。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21-522页;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2-683页。
    [8]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7页。
    [9]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页。同时参考“陈正云与平凉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泾川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
    [10]参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