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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27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理解与适用
    
    本条文在《合同法》第307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实质性内容未做变动,仅将《合同法》第307条第1款中的“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改为“做出”,将第2款中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改为“负担”,法律语言表达和文字使用更加准确规范。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运输措施上与普通物品有诸多不同,如果不进行妥善处理,可能会对运输工具和公共设置造成损害,甚至会将运输人和第三人的生命健康乃至公共安全置于风险之中。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各运输特别法已经进行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第828条承继《合同法》第307条,对这些专门规定进行了总结,规定了托运人的三项义务:第一,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第二,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第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从而有利于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人和运输计划,并针对危险物品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损害。[12]
    此处,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应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的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危险物品包装的要求应与《民法典》第827条中的一般包装要求进行区别。对于一般运输物品的包装,应优先服从当事人的约定,与之相比,危险物品的包装则必须服从国家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危险物品的包装达成的约定只能高于相关规定中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包装方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托运人不得以双方约定为由主张相关责任的免除。[13]
    如果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14]有学者指出,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危险货物对运输工具、人员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承运人仍然可以基于安全运输的义务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而不负有赔偿责任。[15]我国《海商法》第68条第2款采这一观点,规定:“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如果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承运人没有拒绝运输,导致损失,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条第2款赋予了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权利,自然就要求其在接受运输危险物品之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实践中,有托运人口头通知承运人运输硝酸钙,后承运人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被行政处罚。承运人认为托运人未提交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托运人的确违反了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但是提单中明确记载货物名称为硝酸钙,承运人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了解运输危险品必须取得的许可,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危险物品运输,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决定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16]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托运人任意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或称托运人之处置权。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08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合同法》第308条,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动,仅将“但”改为“但是”。
    该条确认了托运人的处置权,即货运合同成立之后,到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变更、解除合同,承运人无权询问托运人进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无权加以拒绝。[17]具体而言,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这一规则对于现代国际贸易实践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例如,在交易过程中,卖方若有确切证据证明买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此时若货物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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