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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托运人违反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
    托运人违反如实申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条第2款规定,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托运人违反如实申报义务,使得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运输,最后导致托运人自身造成损失的,托运人理应承担自身损失。[5]我国法院在裁判中指出,承运人在运输之前,应当对货物进行简单的检验,在托运人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下,承运人如果未能履行基本的检验义务,那么亦应当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6]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托运人没有如实告知承运人所运送之物品为贵重物品,之后物品非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发生损毁灭失,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毁损的赔偿额如何确定,换而言之,在托运人未如实申报与物品的损害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是否影响《民法典》第833条下赔偿额之认定,赔偿额是否应当依据贵重物品的真实价值确定,抑或以托运人申报的价值为限?对于这一点,第833条并未包含类似我国台湾“民法”第639第2款的以申报价值为限额之规则[7],但是运输特别法中存在对申报数额和赔偿数额关系之规定。以《海商法》第56条为例,该条在设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的同时,明确了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那么赔偿数额不受限额的限制。因此,在贵重物品运输中,托运人是否如实申报物品价值将会影响其在物品毁损、灭失时获得的赔偿,托运人如实申报同时也是对其自身财产利益的保护。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05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与《合同法》第305的规定一致。
    货物的运输可能会涉及某些手续的办理,所以在运输前,承运人往往要求托运人提交相应文件,以便顺利完成货物运输。本条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检验两种,出资之外还往往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危险品的运输时,还包括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8]
    涉及货物运输的专门立法基本都强调了托运人办理必要手续并提供相应单证、文件的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必要的单证、文件或者提供的单证文件不充足、不正确,导致承运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海商法》第6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23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货物包装义务。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06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理解与适用
    
    本条在《合同法》第306条基础上修改而来,实质性内容未做变动,仅根据《民法典》的条文编号调整了交叉引用的法律条文。
    此条规定了托运人妥善包装的义务,合同中对于包装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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