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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参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宋守春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7)晋71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王亚春等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4476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王丽春诉长春站损害赔偿案”,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25983。
    [23]参见“济南汇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杨萍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5152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宋仙菊与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1886号民事判决书。
    [25]参见“缪原慧与呼和浩特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6)云71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辽宁城际客运有限公司与齐佳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4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吴悦与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汽车南站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466号民事判决书。
    [28]所谓保价条款是指承运人对价值较高的货物,声明其价值,并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千分之三),在运费外再支付保价费,一旦发生货损,则按声明价值赔付;如未保价,则按运费的一定倍数赔付。保价属于格式条例,其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引起的争议较大。参见陈昶、罗懿:《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及其排除适用的条件》,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24期,第83页。
    [29]参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再239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董学俭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节 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1]在货物运输实践中,收货人可能为托运人,但更为普遍的情况是收货人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货运合同往往有第三人参加,甚至被称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约”,收货人即便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亦享有对托运人的直接请求权。[2]
    本节规定了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提供审批、检验文件的义务,妥当包装义务以及在托运危险物品时的特殊危险防范义务,明确了托运人对于运输货物的处置权,还规定了货物到达后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和检验义务、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对运输货物的留置和提存。同时,本节规定了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并明确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于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的运费处理进行了规范。最后,本节对于单式联运中的责任分配进行了规定,考虑到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和风险规则有诸多特殊之处,多式联运合同留待第四节进行专门规范。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04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13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114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115条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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