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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7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略有文字和标点的修订。
    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如果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其原因在于,旅客运输合同中,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这是一种“结果债务”;只要安全运达目的地这一结果未达到,作为债务人的承运人即应承担责任,除非义务未履行应归咎于旅客自身的体质(譬如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或不适合长途旅行的疾病),或者是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譬如旅客拒不遵守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则而致自身伤亡)。
    另外,根据本条第2款,第1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就是说,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责任,同样适用于经其同意而免费乘坐的乘客或持减价优待票的乘客。譬如,根据承运人的营销政策,经常乘坐其交通工具的乘客可通过所积累的里程来兑换免费的客票,如其在使用所兑换的免费客票的过程中发生伤亡,承运人同样应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前述的法定免责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旅客伤亡是客运合同中最多的纠纷类型之一。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未能将旅客安全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同时,结合《民法典》第822条,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伤亡且承运人合理救助的,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实践中,难点在于重大过失的认定。
    对乘客重大过失的认定,需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在缪原慧与呼和浩特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25],原告缪原慧持K691次自贡至昆明的旅客列车车票,乘坐于该车第5号车厢5号中铺。次日早上6点左右,缪原慧在去洗漱间洗漱的过程中摔倒。在缪原慧摔倒后,列车员赶到并广播寻医,对其进行了简单的伤情处理。在列车到达昆明火车站后,铁路局将缪原慧送入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缪原慧右侧髌骨骨折,十级伤残。法院认为:缪原慧在行走时摔伤,没有尽到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所应负有的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以致身体受到伤害,缪原慧对其摔伤具有一般过失。缪原慧并非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到对自己人身安全最基本的注意,因此缪原慧的过失不是重大过失。铁路局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铁路局认为缪原慧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确定由缪原慧承担60%的责任,铁路局承担40%的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的赔偿责任。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03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125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126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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