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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00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理解与适用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300条的规定,并有文字上的修订:删除了“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这一前提,将“要求”改为“请求”,并“不应当”改为“不得”。
    本条是对承运人擅自变更降低服务标准的规定。本条删去了合同法原条文中“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这一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因为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与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之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在不变更运输工具的情况下,也可能降低服务等级,譬如,因超售原因将客户购买的航班头等舱座位调低为经济舱座位[19],或者将高铁的商务座调低为一等座。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为其安排退票,或者退还相应的差额。如因为承运人的安排,使旅客的服务等级提升,譬如为旅客安排升舱或调改座位等级,承运人不应向旅客加收差额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的紧急救助义务。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01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尽紧急救助义务的规定。虽然旅客的这些紧急情况并非由承运人造成的,但是,基于人道主义,承运人如果对其所运输旅客的急病、分娩等紧急情况拒绝救助、对旅客的安危不闻不问,显然有悖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承运人所负担的安全义务。不过,“尽力(救助)”一词也表明,其救助义务是一种“方法之债”而非“结果之债”,即只要承运人作出了其客观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努力,即应视为履行了救助义务;如旅客仍然发生意外伤亡,则承运人应免于承担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紧急救助义务的司法案例较为丰富。在旅客突发疾病需救助时,如承运人未尽到紧急救助义务,则需担责。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宋守春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王生梅乘坐并州快客公司所属长途客车由广西北海返回山西省太原,车内配备两名司机和一名司乘人员。该车驶入河南省泌阳县服务区停车休息3个小时,休息过程中约1时50分许,有同车乘客发现王生梅手扶卫生间门口栏杆,有身体不适症状,经上前询问,王生梅无应答随即躺倒在地。2时40分,同车乘客拨打了当地120求救。医务人员于2时59分到达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山湖服务区现场进行救护。3时11分,该客车司乘人员拨打当地110报案,3时45分,王生梅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急病而猝死的王生梅,并州快客公司的司乘人员未能及时予以救助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
    另外,在乘客受伤后,承运人应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王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乘坐1路公交车时,与乘客李某发生争执,张某被李某殴打,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陷入昏迷入院治疗后死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交集团的司机在承运过程中,未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未拨打报警电话,事后,亦未对受害人张某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救助,此种不作为的行为既有违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对乘客的救助义务。故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公交集团对因张某死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应予以适当的分担和补偿。[21]
    在王丽春诉长春站损害赔偿案中[22],原告王丽春的丈夫尚洪民与同行人高杰持有效车票,从鞍山站乘坐列车回长春。上车后,尚、高二人去餐车吃饭,喝了几瓶啤酒。距长春还有30分钟左右时,该节车的列车员徐广才叫两人,两人未清醒。长春开车后,徐广才发现尚二人并未下车,遂通知车长和乘警到场。乘警也未能叫醒二人。该车到哈尔滨站前10分钟左右,发现尚洪民俯卧于铺上死亡,鉴定结论为呕吐物吸入气管致窒息死亡。法院认为:作为承运人的第三人的种种过错,促成了尚洪民死亡结果的发生。(1)因第三人未本着负责态度核对下车人数,致使尚洪民未在长春站下车。(2)旅客坐过了站时,第三人未履行此积极义务,未编制客运记录,亦未在前方停车站(德惠站)将尚洪民交下。(3)人饮酒超过一定的限度,即会达到危险状态,这是普通人所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根据尚洪民在长春站前后的种种表现,可以确认其已经喝了一定量的酒,因此,第三人应当尽力予以救助,在前方站将其交下。但第三人未给予应尽的、足够的、能够确保其人身安全的救助措施。
    另外,司法实践中也涉及对“尽力救助”的认定。在济南汇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杨萍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中[23],死者苏华民在窑头路上车搭乘汇元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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