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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客运合同中的安全运输事项应由承运人明确告知旅客,而不是要求旅客主动告知承运人。在朱兰英诉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航空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朱兰英系高位截瘫人员,委托朋友帮其预定一张2011年10月8日从昆明飞往成都的航班机票,购票时未申明原告是残疾旅客。后原告独自一人到达昆明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申请专用窄型轮椅服务,被告表示临时申请轮椅需有人陪同或者有医院证明,原告不能申请轮椅,只能改签。原告独自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准备登机,被告以原告不具备该次航班乘机条件为由,决定对原告不予承运。法院认为:被告决定对原告不予承运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国民航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其经民航四川监管局批准的国内客运手册的操作规程。但从原、被告具体订立并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来说,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应当是具体合同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98条规定客运合同中的安全运输事项应由承运人明确告知旅客,而不是要求旅客主动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在未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拒载,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
    另外,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运输安全,承运人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原定的运输计划。在崔凤翎与兰州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13],原告崔凤翎持兰州西至中川机场的火车票,乘坐被告所属的C8523次旅客列车,当日列车运行区间陈官营车站检测降雨量已达到封锁警戒值,被告封锁了陈官营车站上下行线路,随后取消了列车。后车站通知原告该趟列车停运。法院认为:本案是由于天气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被告考虑到天气恶劣,影响行车安全,取消C8523次旅客列车是其履行承运人职责、实现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且在取消该车次后及时通知了原告,并将票款全额退回。被告为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取消该次列车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责任。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9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理解与适用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299条的规定,并有重要修订。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根据本条,承运人一旦发生迟延运输,应当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及时告知旅客相关的信息,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譬如天气变化原因、临时性的空中交通管制、意外的地质灾害等)。
    实践中,飞机和火车等经常会出现晚点现象,如非因合理原因造成的迟延运输,承运人需要赔偿。在卢廷阁诉北京铁路局赔偿纠纷案中,针对列车晚点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由于前序列车晚点的原因,致使卢廷阁预定的车次晚点两小时,北京铁路局构成违约。在得知列车晚点的情况后,卢廷阁未选择退票而是决定继续乘坐该次列车,属于其作为守约方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该行为已明确表明其放弃要求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车的权利,同时,亦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车时间又达成了新的合意,即卢廷阁同意北京铁路局按新的发车时间履行合同。[14]
    关于航班延误,有论者认为,承运人对因延误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只要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是出现承运人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就可免除其赔偿责任。[15]在王磊等人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中[16],法院认为:王磊等人购买南航公司CZ3817航班机票后,即与该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于合同约定期间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并履行相关法定附随义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均应依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及惯例,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做好对旅客的安抚、解释工作,提供适时、良好的服务,保障旅客权利的正常行使,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航班运行。本案航班近24小时的延误,南航公司均未能秉持提供良好服务的准则,适时(或根本没有)向旅客提供餐食服务,导致延误旅客长时间不能正常进食,存在服务质量瑕疵,且航班延误期间,南航公司未能始终如一全面、迅速、及时地将航班延误或取消以及新的飞行计划等信息向旅客进行告知和解释,限制乃至剥夺了旅客的知情权,并进而妨碍了旅客选择权的行使,南航公司未能全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故构成违约。在卢子彬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卢子彬购买了承运人深航公司从成都飞往南宁的ZH9564航班。卢子彬所乘坐飞机的前序航班因存在雷暴天气在重庆备降,后由重庆返回成都,故导致后序航班ZH9564延误。又因机组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间较长,后序航班人员机组超时,故ZH9564航班于当日被取消,发生递次延误。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航班的前序航班因天气原因在重庆机场备降后又返回双流机场导致初期延误,这是在客观上不可抗力的现象,无法避免和克服。但因上一段的延误导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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