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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参见“南通一建公司诉均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
    [81]参见“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书。
    [82]“南通一建公司诉均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
    [83]参见“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389号民事判决书;类似判决可见“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356号民事判决书。
    [84]参见“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
    [85]“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福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5098号民事判决书。
    [86]Philippe Malaurie,Laurent Aynès et Pierre-Yves Gautier,Droit des contrats spéciaux,8e éd.,LGDJ,2016,p.454.
    [87]参见黄喆:《德国工程合同法的体系与构》,载《东南法学》2018年第14辑,第79页。
    [88]参见辛坚、闵海峰、章豪杰:《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第41-44页。
    [89]参见“简阳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众所周知,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能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交通运输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先导条件,在一定程度可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速度。得益于交通运输的发展,各种生产要素频繁流动,由此带来巨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等,这会极大地促进城市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根据有关统计,2019年,全国完成营业性客运量176.04亿人,完成旅客周转量35 349.06亿人公里,完成营业性货运量462.24亿吨,完成货物周转量194 044.56亿吨公里。
    显然,运输合同是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的合同类型,与民众出行、企业生产经营等都密切相关。因此,十分容易理解的是,1999年《合同法》第十七章以专章规定了运输合同。民法典在其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在第十九章对运输合同作出了规定,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的前述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少量的修订和补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类型。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88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民用航空法》第107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
    该条明确了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服务的本质表现为承运人利用特定的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送到指定目的地的行为。运输行为是运输合同的本质,其外在表现为旅客或货物的物理位移,这也正是运输合同区别于装卸合同、包装合同、搬运合同等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所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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