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253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53]参见“大安市鑫立食品有限公司与松原市百合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
    [54]参见“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55]参见“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信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再196号民事判决书。
    [56]参见“王俊旭、平顶山市昊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海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84号民事判决书。
    [57]参见“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甘泉堡神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58]参见“海南北林大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终922号民事判决书。
    [59]参见“香格里拉市伟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34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
    [60]Franois Collart Dutilleul et Philippe Delebecque,Contrats civils et commerciaux,10e éd.,Dalloz,2015,p.703.
    [6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 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2]参见黄喆:《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协力义务——以德国民法解释论为借鉴》,载《比较法研究》2014 年第5期,第106-107页。
    [63]参见“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市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
    [64]参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65]参见“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556号民事判决书;“吉林民融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终629号民事判决书。
    [66]参见“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67]譬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26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29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30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第31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32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36条)。
    [68]参见黄有丽:《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第119页。
    [69]同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513 条规定了承揽人的法定抵押权:“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得就承揽关系报酬额,对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动产,请求定作人为抵押权之登记;或对于将来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动产,请求预为抵押权之登记。”
    [70]参见孟勤国:《物权的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39-346页。
    [71]孙科峰、杨遂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的争议与探究——〈合同法〉第286 条之分析》,载《河北法学》201年第6期,第133页。
    [72]参见“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伍常青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83号民事裁定书。
    [73]“王春霖与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
    [74]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 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进行了完善。这表现在,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而非是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另外,《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5条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