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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新增条文,主要源自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其中,本条第1款规定源自《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4项。其原因在于,根据《建筑法》第28条及第29条,承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主张因为承包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解除合同。本条第2款源自《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2和3项,包括“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这一重要条件。其原因在于,《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履行催告程序,只有债务人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债权人才能解除合同。由此,本条的这一表述更为周延,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
    还需要强调的是,协助义务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协助义务又称为协力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承包人进场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时提供工程图纸及文件,并适时对工程文件作出解释;确保整个施工现场的一般秩序,并负责协调各个承包人之间的工作;提供工程所需的执照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必要的证件和批件;提供承包人使用或共用工地上必要的堆置地和施工场地;组织竣工验收并接收工程等。[61]如同有论者所指出的,债权人的这些协力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而非传统的(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对于此类不真正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发生权利人可以主张的赔偿的相应扣减[62];此点与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性质类似。
    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在判决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时候,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63],承包方通过招标程序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以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场履职导致现场管理混乱、出现质量问题及诈骗阻工事件发生、相关人员煽动和组织工人到县政府机关闹事给项目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承包方回应不认可发包方所述理由,并要求发包方在收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协商合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后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结算及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其后承包方以发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构成重大违约且违法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方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约定不得分包,案涉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部分属于承包方的总承包范围,但其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发包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此外,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担问题,二审法院确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的根本违约行为均构成合同被解除的条件,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的具体因果关系比例,因此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各承担损失的一半的责任划分。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64],发包方与承包方就两项工程达成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期间发包方长期欠付工程款项,因此承包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且承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明确施工以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特别是其已明确认可承包方施工进度业已达到支付工程款相应节点,在承包方向其催要工程款后其仍未履行的情况下,仍未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发包方提出的承包方未开具工程款发票仅系承包方违反附随义务而非主合同义务,且因发包方拒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持续停工,同时其未明确给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没有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法院支持承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催告仍不支付而解除合同的案例。[65]在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66],法院认为: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前引《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源自《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1款,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后果。根据该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前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鉴于《民法典》第566条已经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款未再保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中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及其优先受偿问题。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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