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246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在另一起案件中[56],承包人(自然人)与发包人口头约定由发包人将其筹建的一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其间承包人因资金周转问题与发包人产生纠纷,承包人停止施工。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退场,但承包人既未继续施工也未退场,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结算交付。二审法院明确停工原因系昊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认为承包人为防止案涉工程在停工期间发生损失,雇用数量合理的看守人员照管案涉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因此对承包人主张的此项停工损失予以支持,但对其他项目停工损失,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予支持。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85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理解与适用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285条。
    根据本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其理由在于,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等)使得勘察人、设计人额外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发包人应当对这些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关于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3点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就一项工程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并开始施工,但由于当地居民阻挠施工、施工用水用电未接通、土石方弃土场未指定等问题承包方无法开始施工,其后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道路中断、下雨等原因,工程多次停工,产生窝工损失,承包方亦在施工过程中多次索赔。二审法院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否定了发包人未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已超过索赔期限等抗辩事由,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窝工损失。在另一起案件中[57],原施工方为发包方就一项铁路工程试验段进行施工,其后发包方会议决定该铁路由原施工方在试验段基础上继续延伸施工,但其后招投标过程中,原施工方并未中标,原施工方与发包方就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以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其中原施工方主张了设备及人员的窝工损失,法院确认设备系为后续工程准备的机械,因施工未能继续,造成设备窝工,因此对该项损失予以支持;原施工方提供的项目部工人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窝工事实,情况汇报中双方当事人也未对窝工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58],委托方将一道路工程委托代建方代建,代建方通过招投标程序将此项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施工,而承包方将此路段的绿化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施工期间当地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该路段绿化工程进行提升,改变了原有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当地规划委员会对该第三方公司报送的设计方案不予通过,其后委托方与代建方在该第三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且委托方对此项绿化工程项目进行重新招标。该第三方公司要求各方就重复招标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及设计费用。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该公司与其他各方之间未存在设计合同,但其已实际上完成了涉案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及提升方案设计,且主要因委托方未能配合该第三方公司进行后续修改的原因,该提升方案设计未能最终通过,根据《合同法》第285条规定,法院支持第三方公司对实际发包人即委托方关于设计费的请求,但是鉴于该公司的提升设计方案未最终通过评审并实际使用的原因,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鉴定结果50%的设计费。
    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59],发包方将一工程设计工作发包给承包方,之后经双方验收,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进入投运,但发包方一直未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且在施工过程中,因地理原因,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变更了部分线路,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线路路径变更的处理方法,在竣工验收后,双方也没有对线路路径变更进行过协商;且该施工图纸是由承包方自行勘察、设计的,新增工程量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进行评估鉴定,增加的费用是承包方单方作出的。在承包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增加费用及发包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工作增量费用的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本条禁止发包人单方变更计划,因为施工计划此前是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正因为如此,《法国民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