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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另一起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件当中[51],在工程全部完工,承包方退场并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方曾就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方提出过异议,要求整改维修;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对承包方所建工程设施的造价进行决算。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等产生纠纷。再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划分了双方责任:发包方在发包工程前未取得相应许可,未按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未进行正规地质勘察及设计即与承包方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作为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人士,其应知晓上述问题可能对建筑质量带来的影响,其在勘察及施工过程中未向发包方进行提示,也未采取加固建筑设施的方式,应承担次要责任。虽然双方对质量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但依据法律规定承包方仍应在涉案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如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8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282条。
    根据本条,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则属于承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承包人显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52],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生建筑裂缝、倾斜、地坪裂缝、墙体错位及基坑位移等事故,发包人作为业主支付了事故鉴定、覆土回填、工程加固等一系列费用,其后诉请法院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中明确施工方对于基坑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且施工方作为基坑维护的专业单位,应当具备基坑维护的专业知识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且从现有证据看,设计公司系由施工方委托,而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是涉案事故发生的最初原因。施工方作为基坑维护单位没有尽到协调各方的义务,采用的施工方案存在缺陷,过错较大,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支解发包涉案工程,在施工中未尽到妥善选择或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53],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生坍塌事故,发包方与承包方就事故损失的承担未能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坍塌事故的根本原因系设计不合理,而该工程设计是由没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施工方员工完成,二审法院首先认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事实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无效,并根据各自的过错认定相应的责任:承包方作为专业的建筑企业,明知自己没有设计资质而实施设计行为,并依不合理的设计施工,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将案涉工程交由没有设计资质的百合安装公司进行设计,应承担次要责任。损失费用包括坍塌物清除费用和库存商品的运输费、装卸费、工程修复费用、损失商品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另行租赁仓库的费用。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8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理解与适用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283条。
    根据本条,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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