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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项目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单方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在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43]中,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80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19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理解与适用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280条。
    根据本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所承担的责任包括:(1)继续完善勘察、设计;这是其质量瑕疵担保的方式,相当于瑕疵担保责任中的修理、重作、更换。(2)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这也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减价”形式。(3)赔偿损失。这是其违约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勘察、设计人就其勘察、设计失误承担继续完善,减收费用或赔偿损失等一系列责任。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44],发包人与承包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但通过双方就该项目形成的设计招标文件、报价表、中标通知书、投标邀请函等表明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主要条款,且承包方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超出限额设计指标的5%,工程建设增加成本,设计人同意从设计费中扣除增加成本的10%作为对发包人的补偿。二审法院以鉴定报告为依据,认为承包方设计方案成本明显超出了其原有设计承诺,进而判令承包方承担合同约定的减价责任。与之类似,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45],设计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在质量上存有与国家标准要求不符之处,且施工方在安装施工上存在三点与设计图纸、规范要求不符之处,使案涉液化气站不能正常使用;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责任,要求设计方及施工方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发包方无法使用烃泵正常充装液化气的经济损失。在另一起案件中[46],因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缺陷致使涉案房屋地下室透水,二审法院要求两者按比例承担业主为此支出的维修费用。
    另外,在设计质量不满足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设计人亦有继续完善设计的义务。[47]在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48]中,法院认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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