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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本条中的“窝工”一词是工程领域的术语,从语义上来说是指承包商、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约定等预定计划安排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的现象;其成因在于因计划不周或调配不科学,人力和物料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出现“人等物”或“物等人”的不合理现象。譬如,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或者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而被延误。因此,所谓“窝工”本质上是指一方因另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停工。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对隐蔽工程的验收期限进行约定,逾期未验收可导致视为验收合格的后果。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39],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小区室内外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的建设施工达成协议,合同约定了隐蔽工作验收时间,即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验收方式为工程全部竣工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应协同承包方及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到场进行验收;双方代表应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客观评价、检测,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发包方逾期不组织验收即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陆续打好5眼空调井,并申请报验,监理公司同意报验,发包方均未及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后承包方继续施工并共完成13眼空调井施工;其后,由于发包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因资金压力停止施工,并在其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损失等,发包方以空调井质量全部不合格进行抗辩。二审法院认为,承包方13眼空调井中的5眼验收单已经工程监理部门签字确认同意报验,应视为承包方履行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对发包方的通知验收义务,且根据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在接到验收报告后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提交了5眼空调井验收报告,监理部门亦同意报验,但发包方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应视为验收合格,因而就此5眼空调井否定了发包方关于空调井质量的抗辩。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7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第279条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发包人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对所完成的建设工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本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此款规定源于《建筑法》第61条,后者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就此而言,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民法典一审稿草案于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曾增加了一个《合同法》所未规定的新条款:第58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外,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该条源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不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建筑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规定(譬如,发包人、承包人除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外,还必须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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