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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国法律而言,前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应该主要是指情事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编写的《理解与适用》,这里的“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所未能预见的;如果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未来所发生的变化,就应当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31]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情况下的合同变更,属于法定变更,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属于当事人另行订立“黑合同”来规避中标的“白合同”的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9条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另行订立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这被认为是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原则。总之,基于维护投标程序的严肃性和中标合同的效力,对于此种例外情况应严格解释,将其限定于构成交易基础丧失的情事变更;只有在出现符合情事变更条件的“变化”时,才允许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中之外另行签订新的协议,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在此种情况下,新协议显然不构成所谓的“黑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74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4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5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第274条的规定。另外,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仅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而且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筑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的协作条件等。
    在审判实践中,核心条款是否存在有助于判定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32],被告(发包方)向原告(承包方)发出《工程设计委托书》,委托原告完成各项目的研究及设计,同时其中载明在批准的招标方式完成相关手续后,参照《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项目具体条件签订正式合同;其后原告完成部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施工图并被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原告依据《工程设计委托书》向被告主张设计费用。法院认为,《工程设计委托书》虽然委托原告完成相关设计工作,但并未明确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未约定委托事项的计价标准等,更载明了在达到一定条件后,被告才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因此,该《工程设计委托书》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为了订立本约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而非勘察、设计合同;原告在知晓这些情况下完成的工作应当是为了签订正式勘查设计工作而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尚未形成勘察、设计合同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关条文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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