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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条主旨
    
    本条规范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行为,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进行。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73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第273条的内容。
    通常来说,国家重大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而且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特别长,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工程,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另外,有些工程项目虽然未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但影响很大,因此也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鉴于国家重大项目的特殊重要性,其合同订立需遵循极为严格的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事先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工程的投资规模、建设效益进行论证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申请立项。立项获得批准后,根据立项制定投资计划,并报有关发改委等主管部门进行批准,投资计划批准后,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会对所订立的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产生影响。部分违反程序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15],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双方就一道路工程项目签订了《投资建设合同》(BT方式),该项目以“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的BT方式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报当地审计局进行审计后确定;最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双方就工程款的延期返还达成协议;最终双方就工程款返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由于案涉工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规划许可证,亦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因该工程最终的回购资金体现为国有资金,有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及延期还款合同无效。而部分程序性文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如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16],省财政厅在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单价计算有误、重复计算问题,从而导致承建方与发包方(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返还之诉。在该案中,结算审核并未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含有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工程,结算时需报财政部门审查,但这只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类似的立场还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的一起案件[17],在该案中,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另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在1 个月内没有审核完毕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递交了竣工决算书和相应的结算文件,但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1 个月期限内没有审核完毕,也没有提出异议,则承包人有权根据约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书中的金额来支付工程款。[18]
    另外,有关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建设也会成为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一起案件当中[19],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市民政局)就该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大楼的建设签订协议书,但未写明签订日期;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委托设计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设计并支付设计费;之后原告开始该项目的施工打桩,但其后依市政的规划要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大楼项目的选址发生了变动,原告停止施工;原地址改建为商住楼,并由原告承建。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支出的设计费用。法院指出该项目属于政府公用事业项目,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需依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起草,且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登记备案。本案协议未对工程造价等关键条款进行约定且协议落款处因需等待政府批复文件未签注时间,故该协议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备条款,该协议应为双方通过初步协商,就建设项目在缔约过程中达成一致认识并表示合作意向的意向协议,并非正式合同。因此双方只能以是否遵守诚信原则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就本案而言,选址变动非被告可控制,故其并未违反诚实信用义务。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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