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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的立场还可见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10]该案中,原告(承包方)与被告(承包方)就一旧村改造工程签订意向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补办招投标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以供备案,然而双方之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计价方式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仅作为备案之用,双方不实际执行。最后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双方因工程款及预期违约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因双方“明招暗定”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认定意向协议书、《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并参照双方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72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28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29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理解与适用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272条;但在文字措辞上略有调整。
    本条规定了转包与违法分包,这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其中,转包是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构成违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就分包而言,原则上是合法的,它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由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1.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另外,实践中还有“内包”的概念,所谓“内包”又叫“内部承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也有人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但根据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原则上合法有效。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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