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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本条沿袭了《合同法》原来的规定,列举了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三大类别;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施工合同。所谓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所谓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质量、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所谓工程施工,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
    值得探讨的是建筑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建筑装饰、装修与建设工程本身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建筑装饰、装修行为都是针对建筑工程所进行的,它既可能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实施,也可能与建设行为同时进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而2018年有关部门在进行产业划分调整时,将“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更名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因此,一直有专家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下纳入建筑装饰装修合同。但也有论者认为两类合同性质并不相同:“建设工程设计与装饰装修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侧重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旨在使建设工程能够顺利立项、实施;后者侧重建设工程的后期工作,旨在通过室内建筑装饰、室内设备设施装饰以及室外的建筑结构与环境装饰,使房屋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给身处其中者带来高层级的享受。”[4]另外,国家相关主管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设有严格的资质监管、备案等程序,并设计了较为统一的合同范本;而对于装饰、装修合同则显然要宽松得多,更多的交由市场和行业来自行规范。鉴于这样的原因,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中最终没有纳入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所必须采取的法律形式。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70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其专业性,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和专业。以施工合同为例,其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方面极为具体和专业性的内容(质量标准、工期、监理、验收、价款结算等)。如果不采取书面的正式形式,极易为未来预留隐患。因此,法律明确要求其采取书面形式,属于所谓要式合同,其主要原因在于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并为未来的争议处理预留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于法官迅速准确判断当事人双方诉讼主体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以正确定分止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一直被作为核心证据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在缺乏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依旧可能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5],被告(开发方)意图开发一项目,因急于开工投产,决定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经被告董事长与原告(建设方)法定代表人沟通,原告个人股东对被告建设项目部分土建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完工,但双方未就上述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及其董事长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在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认为“需要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要约内容和承诺过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因、实际履行情况(包括承包方式、取费标准、施工现场的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税费的处理)、建设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事实,然后进行全面分析认定”。在该案中,被告虽曾向原告转账,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要约开始到实际履行的主要事实,因此其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不足。基于此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起诉。在另一起案件中[6],一建设公司将其中标工程项目交由其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履行该公司与招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公司与该项目经理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并不接受该建筑公司的内部管理,实际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其作为个人不具备承包涉案工程的相应资质,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其与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虽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双方认可执行建筑公司与招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各方均认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的事实,因此仍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参照双方约定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
    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承包方的建设工程项目来说,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预约合同而无法仅由此得到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结论。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7],被告(开发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原告(建设方)为其项目建设方,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 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后被告仍未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由于工期在即,原告积极准备开工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其后被告向原告发出项目撤销的书面说明,双方就被告应返还款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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