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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规定了承揽人对不动产的法定抵押权的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8条和第648条之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日本民法典》第325条及以下条文规定了与法定抵押权类似的先取特权。
    [133]参见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以下。
    [1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该规定已将法定优先权扩张适用于装饰装修不动产的情形。但是,该法定优先权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明确了部分问题,而没有完全、彻底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登记制度。民法典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135]《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14条明确规定了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保管义务。DCFR第4.3-4:103条也规定:“加工人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对加工物的任何损害。”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承揽人负有该义务,但均规定了承揽人对材料的风险负担,因此,与规定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具有功能的相似性。
    [136]参见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137]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3页。
    [138]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框架规则》(第四卷),于庆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84页。
    [139]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33-434页;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9页。比较法也多采取此种观点,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4条第1款第二句、《意大利民法典》第1673条、《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08条第2项。有观点认为,在不规则承揽中,定作人所提供材料的所有权已经移转,风险应当由承揽人负担。参见林诚二:《民法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0-101 页;宁红丽:《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55页。但是,如上文所述,不规则承揽中,在工作完成前材料的所有权并不移转,并且,上述观点将承揽人用自己的材料替代变成承揽人的义务,但不规则承揽中这是承揽人的权利,因此,不规则承揽中也适用与一般承揽相同的规则。
    [140]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35页;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宁红丽:《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54页。比较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4条、《法国民法典》第1790条、《瑞士债法》第376条第1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08条第1项、DCFR第4.3-4:107条等。
    [141]同样观点,参见周江洪:《服务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及其制度构建》,载《法学》2008年第1期。
    [142]参见易军:《买卖合同之规定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97页。
    [143]参见林诚二:《民法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101页。
    [144]具体参见DCFR第4.3-4:107条第3~5款的规定。
    [145]具体参见DCFR第4.3-4:107条第2款的规定。
    [146]《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27条也对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47]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6页。
    [148]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8条、《法国民法典》第1794条、《瑞士民法典》第37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671条、《荷兰民法典》第7:764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31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1条、DCFR第4.3-2:111条。关于更详尽的比较立法例的整理,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框架规则》(第四卷),于庆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25-426页。
    [149]认为可以排除的,参见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437页。认为不可排除的理由往往是该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同时认为,如果可预先排除会导致强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弱者预先抛弃其权利。参见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167页;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 年第 12 期,第110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31条也持此种观点,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观点也是如此,参见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150]对有偿委托合同持相同观点的,参见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第86页。持同样观点的判例,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783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850号民事判决书等。
    [151]参见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李永军主编:《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 326 页。采取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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