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232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81]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82]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34页。
    [83]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添附规则决定所有权归属,参见郭洁:《承揽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第48页。
    [84]参见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但是,谢鸿飞教授在其他情形中仍然采用添附规则决定所有权归属,其观点似乎与此相矛盾。另外,材料属于第三人的,此时第三人与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之间并无承揽合同关系,在无约定时,适用添附规则予以处理更为妥当。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页;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41页。
    [85]参见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日本判例的观点相同,虽然其理论基础在不同阶段有变化。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86]参见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上),台北,三民书局1964年版,第165页;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352页;宁红丽:《〈民法典草案〉“承揽合同”章评析与完善》,载《经贸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124页。
    [87]参见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27页。
    [88]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89]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3页;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5页。
    [90]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3-404页;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以下;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348-349页;郭洁:《承揽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第48页。
    [91]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83页。
    [92]参见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33页。
    [93]参见王和雄:《承揽供给契约之性质及其工作物所有权之归属》,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136-1138页;谢鸿飞:《承揽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69页。
    [94]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4页;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91页。
    [95]参见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40-41页。
    [96]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4页;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5页。
    [97]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5页。
    [98]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3页;毛坚儿:《动产定作物所有权之澄明》,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14日,第003版。
    [99]参见周江洪:《服务合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110页。
    [100]DCFR第4.3-2:106条第1款中规定:(1)服务提供人必须完成客户在订立合同时指明或设想的特定成果。在该成果仅为设想而并未指明的情形时:(a)该设想的成果是客户可以合理地被期待所设想的成果;(b)客户没有理由相信存在该服务不会取得所设想的工作成果的重大风险。
    [101]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页;宁红丽:《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构成》,载《法学》2013年第9期,第136-137页。
    [102]对类似《合同法》第111条实务中的观点皆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93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4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431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51 号民事判决书。金晶:《〈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第172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类似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似乎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103]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44页;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