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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的对象不限于定作人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定作人其他不愿公开而应当保密的信息,如定作人的名称、工作成果的名称、其他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等。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揽人生产某一型号的车床,该车床的型号公开的,并且属于承揽人的产品系列,则这种情况下,承揽类似于买卖,承揽人可以留存该车床的生产技术资料而不必承担保密义务。但是,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揽人生产一特大车床,承揽人以前没有生产过该车床,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要求设计、生产,其费用由定作人负责的,则承揽人就应当在完成工作后,将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交给定作人,并不得留存复制品。[147]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保密。定作人保密的要求可以通过合同作出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定作人应当明确承揽人保密的内容、期限。即使定作人未提出保密的要求,只要定作人未明确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为了保护定作人的利益,承揽人也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对本条应当目的性扩张解释,即使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也负有保密义务。
    关于承揽人保密的方式,本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的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例如,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根据图纸加工出一台定作人设计的新型汽车发动机的样机,承揽人就不得根据图纸多加工几台以便供研究或者投放市场。这仅仅是对承揽人保密的方式的一种列举。因此,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而留存了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是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还有其他方式,例如,未经许可而泄露、公开、向他人提供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未经许可而自己使用技术资料,未经许可而公开、向他人提供定作人的隐私信息等。
    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可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阶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下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等,由此,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构成责任竞合,此时,定作人有权作出选择。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承揽人之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67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78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理解与适用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同一承揽工作,以定作人和全部承揽人之间存在共同约定为前提。共同承揽与转承揽不同:(1)转承揽是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发生次承揽效力,适用《民法典》第772、773条。(2)虽然共同承揽与转承揽都是由多个人完成工作,但共同承揽人都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而转承揽中的第三人虽然参与完成工作,但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只是转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对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转承揽中,参与完成工作的第三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时,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的,承揽人也要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也只能请求承揽人而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共同承揽中,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发,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揽的责任承担。如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揽人承担按份责任;也可以约定,指定其中一个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有约定的,共同承揽人根据约定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定作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也都应当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承担责任。同时,关于部分共同承揽人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和定作人的受领迟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除了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一般应当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目的在于借共同承揽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来维护定作人的利益。所谓的共同行使,是指共同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时应相互协商,至于如何相互协商,应交由共同承揽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欠缺明确约定,应认为须经全体共同承揽人一致同意。
    在共同承揽人的内部关系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承揽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例如,其中一个或者数个承揽人未与其他承揽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定作人的利益,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过错的承揽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承揽人追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和第519条第2款,实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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