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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之期限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63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理解与适用
    
    本条仅规定了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关于报酬支付的数额、地点、币种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第2、3项以及第514条予以确定。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地减少报酬。但是,如果承揽人的履行符合约定,即使定作人无正当理由地不受领,定作人仍应当支付报酬。
    在此前提下,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承揽人提供了材料,定作人应当在支付报酬之外向承揽人另行支付材料费的,定作人支付材料费也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有偿并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但并未对材料费明确约定的,其材料费被推定为报酬的一部分,即原则上材料费由承揽人负担,并计入报酬,承揽人不得作出额外的请求。[123]
    如果承揽合同对报酬的支付期限有约定的,定作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10条予以确定。据此,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的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承揽合同对报酬的支付期限未约定,依据《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这表明本条采取了报酬后付方式。[124]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应当在该日期支付报酬。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定作人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交付工作成果的具体时间,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98条及以下条文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规则予以确定。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承揽人将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运的日期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收到该通知时,支付报酬。
    如果工作成果是可分且仅部分交付,且报酬是就各部分而定的,则定作人应验收该部分工作成果,并根据已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在承揽人交付该部分工作成果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125]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制作三套沙发,每套600元,总价1 800元。乙交付了一套,则甲应当向乙支付600元。如果依据双方约定,工作成果交付后仍然需要继续一定的承揽工作的,则定作人可以拒绝支付该未完成部分的合理报酬。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完成工作并通知定作人的时间,就是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的时间。[126]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之留置权和抗辩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64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84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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