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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定作人的监督检验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承揽人应当予以接受,不得拒绝。[68]但是,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费用由定作人自己负担。
    最为重要的是,定作人有监督检验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监督检验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定作人未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充分而减轻或者免除承揽人的任何责任。[69]
    二、定作人监督检验后的后续处理
    虽然定作人没有监督检验的义务,但是,如果定作人通过监督检验,发现承揽人的工作有可能导致承揽工作不能按照约定完成的,或者承揽人比其原来期待的要花费更多的成本的,或者承揽工作可能给承揽人或者他人造成危险且该风险异常而无法合理期待承揽人获知的,则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定作人也负有通知承揽人的义务。具体的条件和后果在上文中已经阐述。[70]
    这在承揽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己损害的情况下特别重要。《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1]该条文并未规定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过错。因为定作人不负有监督检验的义务,所以就谈不上监督检验过错。但是,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可能会给承揽人或者他人造成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而定作人未及时通知的,也可以认为定作人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2]
    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有可能导致承揽工作不能按照约定完成的,为了预防工作成果出现瑕疵,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改善、变更工作要求等。同时,定作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25条及以下条文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当可能涉及中止履行时,定作人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如果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对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定作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据第578条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73]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61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民法典》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理解与适用
    
    一、承揽人完成工作和交付、提交的义务
    为实现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当完成承揽工作,并且,在工作成果应当交付的情况下,需要交付工作成果。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在定作人处粉刷一面墙,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并通知定作人的时间为交付和受领的时间。[74]完成的工作和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方式等要求,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98条及以下条文关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规则,并适用第510、511条。例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工作成果需要运输的,承揽人应当将工作成果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定作人。
    同时,为进一步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98条,提取工作成果需要单证的,承揽人应当交付单证。承揽人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这与《民法典》第599条的规定一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一致。”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鉴定证明等。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提取工作成果的单证、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
    若承揽人未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之通则的规定,定作人享有履行抗辩权,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也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义务的有关规定。例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32、633条,工作成果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工作成果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定作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承揽人分批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对其中一批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定作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承揽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定作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解除;定作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解除,该批与其他各批相互依存的,定作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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