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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806条第2款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理解与适用
    
    一、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更为重要,是承揽合同适当履行的保障。定作人不协助承揽人进行工作,承揽合同将不能顺利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如果承揽合同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即使合同未明确规定定作人应协助的,定作人也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据此,本条特别规定了定作人的协助义务。[60]
    定作人负有协助义务以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为前提,包括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或者依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所需要的。如果依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无须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就不负有协助义务。并且,定作人协助义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的确定也取决于双方的明确约定以及是否是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所合理期待的。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的内容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的不同可能不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交付承揽工作的对象、提供进入实施工作场所的必要通道。
    第二,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承揽工作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定作人提供部件、材料、工具或者场所等必要工作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当然,《民法典》第775条也规定了定作人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该义务非常重要,因为定作人不提供材料,承揽人就无法开始工作。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该义务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协助义务,定作人未履行该义务的,仍然可以适用本条规定,以使法律后果更为清晰。[61]
    第三,在应当由定作人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定作人在必要时取得许可或许可证,以便承揽人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四,提供完成工作所必要的信息。
    第五,提供必要答复或者指示。例如,《民法典》第776条就规定了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承揽人及时通知的,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合理答复的义务。
    第六,特殊情形下对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检验。定作人一般不负有对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检验义务,但是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必须要定作人检验后才能开始承揽工作的,则此时定作人的检验义务就属于协助义务的一种。
    二、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之通则的规定请求一般的违约救济。例如,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对方请求权的不真正义务,而是真正的义务。[62]但是,承揽人不能单独请求定作人强制执行该协助义务。[63]除此之外,本条又规定了以下特殊的救济方式。
    首先,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有权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且,顺延履行期限并不以催告为前提。
    其次,承揽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此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2)客观上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此时不考虑定作人的主观过错。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并不能导致工作不能完成,则承揽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如果因此导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3)经承揽人催告后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并不立即享有法定解除权,必须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然不履行的,承揽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64]但是,如果定作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此时无催告的必要,承揽人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享有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承揽合同解除。承揽合同通常为继续性合同,考虑到承揽人可能已为完成承揽工作付出了相当投入,宜使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使承揽人可向定作人请求已经完成部分工作的报酬。[65]至于其他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566、567、558条的规定处理,例如,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履行利益予以赔偿。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本条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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