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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之通知义务和定作人之相应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57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806条第2款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理解与适用
    
    一、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条第一句就规定了情形之一,即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负有及时通知定作人的义务。《民法典》第775条第1款也规定了承揽人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时的通知义务。但是,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承揽人所负有的通知义务不限于这两种情形,还包括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虽然符合约定但不合理、定作人所作出的指示不合理等诸多可能的情形,也包括虽然不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者资料但对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性的其他信息。这些通知义务对于承揽合同尤为重要。因此,需要结合本条规定对承揽人的通知义务作整体的分析。[42]
    在承揽情形中,承揽人往往具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并且通知不会给承揽人带来较大的成本,但是有助于双方就重要的信息进行交流,预防未来争议的发生,而这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因此,承揽人在一定范围内负有通知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但是,如果将承揽人的通知义务过分扩大,也会对承揽人产生不利,这里就涉及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涉及重要风险的信息。如果就任何信息都要求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向定作人咨询,这是不妥当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对于该信息,若通过个案判断,认为可能导致承揽合同的履行不能达到定作人所指明或所设想的工作成果的,或者可能损害定作人的其他利益的,或者将比定作人原本期待的要花费更多金钱或时间的,则该信息就是重要的,即通知的成本较之避免该风险的成本极低,则承揽人应当负有通知定作人的义务。据此,在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或者材料等达到上述程度时,例如,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才负有通知义务。
    其次,承揽人发现该信息。这里不同于“应当知道”(ought to have known),并非要求承揽人负有积极调查的义务,而是仅限于对已经知道的风险作出警示,否则大范围的积极调查可能对承揽人过于苛严,过分增加承揽人的成本。[43]因此,《民法典》第775条和本条仅仅是规定了发现不符合约定或者发现不合理的情形,而不包括“应当发现”的情形。[44]但是,为了降低举证困难,如果基于承揽人无须调查就能知道的所有事实及情况,风险明显存在的,则推定承揽人已经知道该风险的存在或者发现了该风险,即承揽人有理由知道(reason to know)。比较明显的情形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或者材料等不符合约定,《民法典》第775条就规定了定作人提供材料不符合约定时承揽人的通知义务。另外一种较为明显的情形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或者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民法典》第806条第2款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此予以了规定。至于其他构成“不合理”的情形则要考虑交易惯例和行业实践等因素具体到个案中予以细致判断。
    最后,定作人对此等信息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定作人已经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此等风险,则要求承揽人通知是不必要的,对于定作人也意味着额外的开支。但是,不能仅因定作人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或听从了具有相关领域知识的其他人的建议,就认定定作人知道该信息或者对不知道具有重大过失。这是为了保护有亲朋好友出谋划策的中小型企业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如果定作人聘请了专业的咨询人员,则专业咨询人员的知道或者重大过失就被认为是定作人的知道或者重大过失。[45]
    在符合上述前提时,承揽人就负有及时通知定作人的义务。不要求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承揽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保定作人理解通知的内容。如果承揽人未及时通知,之后风险现实发生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风险发生,导致最终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定作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781条的规定,请求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46]但定作人就最终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赔偿,同时就承揽人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要求承揽人赔偿的,应当避免双重赔偿。如果该风险的现实发生导致承揽人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就增加的成本承揽人不得要求赔偿,也无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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