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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中最典型的一种。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的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的提供方不同,加工合同的材料提供者为定作人,定作合同的材料提供者为承揽人。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等交予承揽人进行维修,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修理该物品,并将修理好的物品返还于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本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复制,如对文本复印、对书稿临摹等。
    (5)测试合同: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定作人完成的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对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7)其他合同: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以上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任何符合本条第1款之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三、承揽合同的实践认定
    (一)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抑或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虽理论上的区分很清晰,但实践中的区分有时很含糊。实践中,此种区分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究竟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和承担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承担责任,第1192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责任承担,第1193条规定了承揽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不同关系的认定对侵权责任承担有重大的影响。[7]
    在实践情形中,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是关于合同名称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明确将双方的法律关系约定为承揽合同,则按照其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名称,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承揽合同之内容的,则应当将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8]其次,当事人之间事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如果在诉争法律关系的领域形成了较为稳定、公开的交易习惯,则可以按照该交易习惯进行裁判。[9]既没有约定也没有交易习惯的,总结裁判中的观点,往往要综合权衡以下因素予以判断。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虽然承揽人也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具有独立性,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工作方法进行工作。定作人虽然可以监督、检验,但一般无权任意干预、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劳动合同中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一方应当服从另一方的指示、安排、指挥和监督。这涉及具体劳动内容由哪一方决定、劳动地点位于哪一方之处、劳动时间由哪一方安排、劳动方式由哪一方指定等。如果上述因素全部或者大部分由一方决定与安排,则双方构成劳动或者劳务合同。[10]但是,在社会分工时代,在可管理、控制的范围内,雇主也不必对工作人员的任何工作都作出明确指示,有可能只是对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工作作出了指示,而给予工作人员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这一类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支配、控制关系就并不明显;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检验,这有时在外观上可能接近于支配、控制。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人一般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一般不以定作人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在劳动合同中,往往由雇主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完成工作还是提供劳务。一般而言,承揽合同具有结果关联性,承揽人不仅需要提供劳务,还需要完成工作实现一定结果,未完成工作的,不能获得报酬,因此,承揽人的义务强度较高。而劳动合同中,雇员只需正常提供劳务即可,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仅具有行为关联性。如果以完成工作实现一定的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一般为承揽。但是,特定劳动成果的无形化与单纯劳务付出的区分日益困难,例如,对某合同内容,是擦拭玻璃这一单纯的劳务给付,还是把玻璃擦拭干净这一无形劳务成果的完成,不同的理解会使法律关系的定性结果截然不同,而且某种程度上会出现模棱两可的理解结果。[11]
    (4)报酬包含的内容、支付形式和支付条件。承揽关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而一般是基于承揽人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支付报酬前一般还有验收的过程。劳动合同中,一般定期给付或者一次性按照工作天数支付报酬,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一经确定后,一般在长时间内维持稳定,不存在亏损的风险。[12]但是,在一些需要耗费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特定成果的承揽合同中,也有可能存在着定作人向承揽人分期支付报酬的情形;大量短期的劳务合同中,报酬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不存在分期支付的情况。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所提供的劳动一般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13]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情形中,例如农村村民建房,建造房屋就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还需要考虑劳务活动所需的技术含量、劳务是否可交由第三人完成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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