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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针对“鑫晨保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特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4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合同。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转让范畴,故所有保理均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
    [20]《民法典》生效前的司法实践持不同立场。针对“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科技公司与塑胶公司所签购销协议明确约定了禁止转让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条款,符合《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银行作为保理商在与塑胶公司签订“保理协议”与“综合授信协议”时,对保理所涉基础交易合同条款未尽审查注意义务,故塑胶公司在未征得科技公司同意下,将其对科技公司应收账款擅自转让给银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即使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对科技公司亦不发生效力。因此,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科技公司虽按塑胶公司指示向银行的监管账户支付了部分到期货款,但并不能以此认定科技公司同意塑胶公司将其对科技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均转让给银行,该部分付款行为可被视为部分接受债权转让。鉴于科技公司与塑胶公司已结算相应货款,本案所涉主债务是基于银行与塑胶公司之间因“保理协议”与“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而产生,且“保理协议”明确约定银行对贸易融资本息保留向塑胶公司追索的权利,故本案主债务即保理融资款应由塑胶公司向银行偿还。
    [21]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福州飞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电公司、福州飞皇公司、江西本立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电公司在收到江西本立公司货款后才有义务向福州飞皇公司付款。因中电公司未收到2012年9月份订单的相应货款,故其向福州飞皇公司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由于案涉应收账款系附给付条件的债权,中电公司对福州飞皇公司的关于讼争款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中行福建分行主张。因此,被告中电公司只有在其收到第三人江西本立公司支付案涉月度订单项下的款项后,才有义务向应收账款受让人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基于债权让与担保的从属性,被告中电公司在收到江西本立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在9 704 360元应收账款限额内对被告福州飞皇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类型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51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808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1193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即以劳务完成一定的结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单纯提供劳务,而是一定的结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结果上,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完成的工作结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宣传、演讲、向导、演戏等。“交付工作成果”在完成的工作结果是有形结果的情形中才有可能。但是,并非所有的承揽均须交付工作成果,因此,“交付工作成果”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非所有的承揽情形。[1]当然,不作为不能成为承揽合同的标的。
    这同时意味着,承揽合同属于结果之债,即只有债务人的行为按照要求实现了特定后果时,债务人才履行了其义务。因此,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成果,即使其提供了劳务,也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推定规则。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而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的目的是取得工作成果,一旦承揽人同意,则承揽人应当担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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