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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理适用债权转让规则的规定。
    
    
    相关条文
    
    无
    
    
    理解与适用
    
    保理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没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就不能构成保理合同,而应收账款是债权的一种,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人就是债权转让中的让与人,保理人就是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是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19]因此,在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中,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关于合同转让的一般规定,具体而言,在涉及债权转让的范围内,适用以下规定:(1)不得转让的债权的规定。[20](第545条)(2)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和撤销的规定。(第546条)(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第547条)(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继续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21](第548条)(5)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的规定。(第549条)(6)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的规定。(第550条)
    当然,《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未规定,而《民法典》其他章节对债权转让有规定的,也要在保理中予以适用,例如,《民法典》第502条第3款关于债权转让经批准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此,对于非因保理合同发生的债权转让,首先,适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明确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同时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因此,在对这些债权转让没有明确规定时,本章中涉及保理中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非因保理合同发生的债权转让。所涉及的本章规则主要包括:(1)允许将有债权转让的规定。(第761条)(2)虚构转让债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第763条)(3)受让人发出转让通知的限制性条件的规定。(第764条)(4)让与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影响转让债权价值的行为对受让人之效力的规定。(第765条)(5)债权多重转让时优先顺位的规定。(第768条)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
    [2]参见李宇:《保理合同立法论》,载《法学》2019年第12期。
    [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支行诉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保理合同系无名合同,依法应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处理原则。化工公司以其与贸易公司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而根据此前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等文件,购货方即为贸易公司。该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为保理合同附件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此外,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付款承诺、转让通知均系保理合同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化工公司将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认为本案属于债权转让合同、不符合保理合同,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保理合同对化工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条件、方式、程序及合同双方各自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均作了明确约定,不存在霸王条款或无效情形。化工公司负担回购义务后,依合同其即取得与之对应的对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贸易公司与银行对应偿还责任免除。故判决贸易公司偿还银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399 万余元,化工公司对贸易公司不履行部分承担回购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4]有学者主张应以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保护保理人。参见李宇:《保理合同立法论》,载《法学》2019年第12期。
    [5]针对“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诉博湖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日,第6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终25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双方当事人通谋所为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绝对无效法律后果,但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应视该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虚伪意思表示而发生不同法律后果。当第三人不知道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时,该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贸易公司在保理协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中承诺“向保理银行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单据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转让应收账款合法、有效”。材料公司对银行所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亦予以确认。银行审查了贸易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贸易公司、材料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足以使银行产生合理信赖并有理由相信涉案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6]针对“港峰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文昌支行抚州宜腾光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5卷)],评析意见认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以第三人以自己行为获得缔约当事人信赖为前提,第三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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