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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
    本条实际上赋予承租人以清算义务。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当事人已经作出了特别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排除了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考虑到期满后要将所有权移转给承租人,租金通常较高,才有可能发生租赁物的残值如何处理的问题。如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则没有设立这一规则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如租金构成在排除租赁物残余价值之后仍然符合《民法典》第746条的规定的,只要满足其他要件,出租人仍然负有清算义务。此际,应对本条进行扩张解释。
    第二,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本条所指的“大部分租金”,是超过全部租金的50%,只有超过50%,才可能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的现象。如果仅仅支付了很少一部分的租金,从租赁物的整体价值上来看影响非常小,没有必要适用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第752条之规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必须是无力支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并非无力支付租金,而仅为不愿意支付租金,则无保护之必要,也没有必要填补他们的损失,可以直接根据第752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所负的债务。这一要件是本条的核心。因为只有在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所欠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付出大于其所获得,这与民法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相符合,有必要对这样无辜的承租人进行保护。这实际上是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具体化。[312]
    二、租赁物价值的合理补偿
    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予出租人,但如发生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情形,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残值给予合理补偿。此种法律后果,既然使用“补偿”一语,在性质上就不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要求过错作为其成立要件。[313]对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返还的情形,出租人自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不适用本条第2款。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约定名义对价留购时租赁物的归属的规定。
    
    
    相关条文
    
    本条为新增。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51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51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59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59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理解与适用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一般采用“退租、续租、留购”等方法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其中,退租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续租是指在租赁期限届满以后,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以确定是否延长租赁期限;留购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通过支付一定价款的方式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从实践来看,承租人往往支付名义性的价款,就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314]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而非赋予承租人选择权。在约定象征性留购价款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事实上已对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达成了共识,即这种情形下应确认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315]
    融资租赁合同中就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如约定归出租人或承租人所有。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约定,即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价款留购租赁物,也可以选择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
    此类约定情形将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选择权赋予了承租人,且行使选择权的时间点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即融资租赁合同订立时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均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在解释上,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757条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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