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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融资租赁合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的具体情形[295]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无论是买卖合同解除,还是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均发生返还标的物的法律效果。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因买卖合同解除、被认定无效以及被撤销而导致的标的物返还,势必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如出租人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即无法交付,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仅对租赁物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使用以及收益均掌握在承租人的手中,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风险负担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虽然出卖人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出卖人掌握着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出卖人基于自己的原因而使标的物的交付归于不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抑或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的,都将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其他问题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中途解约禁止条款,是否实际上排除了本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对此,多数观点认为,本条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如当事人约定了禁止中途解约条款,就排除了本条的适用。也就是说,如当事人约定了该条款,即便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当事人也不得随意解除合同。[296]
    也有观点反对约定排除法定解除权,其认为预先排除基于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落空时的法定解除权,其实是将当事人强行且无限期地束缚在一个根本没有任何前途和未来的合同关系中,显然构成对缔约方经济自由的不合理的束缚。正因为如此,在比较法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会认同这种解除权的预先排除:德国法上因违约之外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权或终止权不得预先放弃,该条款被理解为一种典型的法定风险负担规则。在合同目的落空时,解除权的行使十分有意义,当整个合同已失去交易标的或当持续性债务关系中已出现明显的法律情势改变,仍要求继续行使合同权利,有可能构成不被允许的权利滥用。即预先放弃嗣后履行不能之法定解除权,或放弃继续性合同解除权的,或者弃权涉及消费者保护等其他公共利益时,应属无效。[297]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相关条文
    
    《融资租赁解释》第16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48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但是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46条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但是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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