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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问题
    
    在实务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承租人的维修义务的界限往往无法分清,因此有必要进行区分。瑕疵担保责任和承租人维修义务的发生,均是由于租赁物发生损耗而无法正常地使用及产生额外费用的支出的问题。不同的是,二者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维修义务,而在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则是由承租人自行修缮。实际上,两者之间在法律适用上最大的区分,就是需要明确维修的瑕疵或缺陷究竟是在何时发生的。如在合同订立之前即已存在,应认定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进行维修。反之,如是由于承租人的使用不当或事后的合理损耗造成需要维修的情况,则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维修义务。然而,在有些情况下,租赁物本身就已经存在瑕疵,又由于承租人的不正常使用造成了损害,则应区分两者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实际上,二者在造成损害上均有责任,只是二者的责任程度和作用的方式不同而已。虽然出卖人在出卖租赁物时并没有完全遵守合同义务,给付有瑕疵的货物,但是也是由于承租人的不正常使用造成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就扩大了的那一部分损失,出卖人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应当由承租人来承担。因此,应当根据在损失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承担损失。[272]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规定。
    
    
    相关条文
    
    《融资租赁解释》第7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43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43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51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51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毁损、灭失时,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合同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较大的疑问。本条在《融资租赁解释》第7条的基础上对此作了明确。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理应承担所有物毁损、灭失的不利后果。但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将出租人排除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之外。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起到的作用为融资,而非简单地提供租赁物。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购买租赁物,与其说是购买,不如称之为一种融资,当出租人完成这一义务之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均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实质是一种担保功能。
    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出租人履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是基于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出租人本人对于租赁物只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只享有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对于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能均由承租人来行使,这就导致了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各项功能、属性的控制程度远远超过出租人。因此,承租人较之出租人更有资格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也符合收益与风险相适应的原则。由承租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有利于避免和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如果承租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却又不必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极容易引发承租人恶意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道德风险。[273]
    二、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竞合
    根据本条规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即承租人应当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民法典》同时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第754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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