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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租赁物交付之日。实务中有观点指出,在直接租赁式融资租赁中,以出卖人交付或承租人受领租赁物之日为起租日,有利于满足生产或建造周期较长的租赁物分期支付购买款的需要。此时,出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向出卖人支付的各期款项均按约定的利率计息(租前息),并且最终都由承租人承担。[229]
    第三,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之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的通知为生效条件,而不以实际使用租赁物为条件。[230]在租赁期限,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其性质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它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金融的对价。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而收回其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因此,承租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的通知为生效条件,而不以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为条件。[231]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之日。如从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权等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该合同生效之日;如从出租人得以履行上述承诺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出卖人向出租人提交提单或发票之日。但是,相关的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多半不是一次交付,因此,相应的提单或发票将不止一件,提交日也将不止一个;如从承租人得以实际行使其合同权利的时点考虑,则又可以分别是承租人受领标的物之日,标的物运抵承租人现场之日,标的物安装、调试完毕之日,标的物验收之日,承租人正式开始使用标的物之日(投产日)等等。其中,受领和运抵现场的时点又多半不止一个。从另一个角度看,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即,承租人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和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偿为条件,来占用出租人的资金。因此,从资金占用及偿还期限的角度,来约定租赁期限的起始时点(起租日)和时间长度,反而比较合理,这也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界较为通行的做法。[232]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及例外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44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
    (a)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或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不应就租赁物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承租人因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货人或指定租赁物而受到损失的,除外。
    (c)项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38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38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47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47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租赁物瑕疵分为物的瑕疵(也称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两种。对于租赁物质量瑕疵,确定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交易本质特征能否体现,关系到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能否明确区分。《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由此可见,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在交付时及在租赁期限内处在适于使用及收益状态。
    本条规定与此不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正当性在于:其一,融资租赁的经济意义在于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真正的需求,购买租赁物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承租人的需要。出租人与租赁物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占有和控制关系。与此相反,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一直控制租赁物,与租赁物有着密切的关系,对租赁物瑕疵更能够直接发现和处理,相对于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在租赁物占有和使用方面的利益远远大于出租人的。因此,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来看,出租人应当主要提供融资,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合理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233]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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