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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问题涉及登记申请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采取双方申请主义,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虚假登记;但前述两个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均采取单方申请主义。单方申请主义确实有利于登记程序的展开,为防止权利人恶意在他人财产之上登记权利负担,在程序设计上可以吸收比较法上的一些成熟经验,如单方提出申请后,登记机构发出确认通知书,一则可以由权利人斟酌情事,具体确定是否予以登记;二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发现登记系统的错误,及时纠正,以维持融资登记系统的公示效力。[219]
    第二个问题是登记申请文件。各登记机构就登记申请文件规定了宽严不同的要求,如《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提交《动产抵押登记书》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但有的登记机构还要提交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体现了纸面登记之下的实质审查观念,值得检讨。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中,当事人无须提交登记申请文件,相关登记事项直接由登记申请人在线填写。前述两个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即采行这种做法,值得在统一动产融资登记系统重构时参照。
    第三个问题涉及登记事项。动产融资登记奉行声明登记制,登记系统并不保证其中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只是提醒查询者相应标的物之上的可能权利现状。因此,登记事项应较为简单,主要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标的物描述[既可以具体描述,也可以概括描述],涉及担保交易时还包括担保债权数额。在《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登记事项还包括担保范围、主债务清偿期限等。登记这些要素的价值和作用并无实益,没有实现当事人商业秘密和登记公示之间的平衡。
    第四个问题是电子化登记系统的构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构建的是一个纸质化的登记系统,从而与《物权法》公布后同期构建的应收账款质押电子化登记系统迥异,在一定程度上迁就了《担保法》实施以来的动产抵押登记实践,这一登记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登记和查询不便捷等等。前述两个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采行电子化的自主登记模式,申请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即时办理动产融资登记,且不受登记机构工作时间的限制,极大地增强了登记的便利性;同时,申请人通过电子方式直接进行登记,无须登记机构的人工介入,大大降低了登记机构运营的人力成本及其他日常开支,减少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欺诈或腐败行为的机会,并相应减轻了登记机构对用户的潜在赔偿责任。[220]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金构成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43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第2款 前款所称融资租赁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a)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和选择供货人,并不主要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b)出租人取得的租赁物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联,并且供货人知道这一情况,以及
    (c)特别是,该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的计算摊销了租赁物全部或绝大部分成本。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37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37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46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46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理解与适用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功能,即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将其出租,一方面缓解承租人资金的短缺状况,使其无须购进租赁物即可维持或扩大其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借租金的形式回收资金并获取营业利润。[221]由此决定,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租赁合同存在差异,前者要高于后者。[222]
    一、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的构成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其中包含了出租人的合理利润预期。根据本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确定:第一,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实际上是出租人的“融资成本”。全部成本是指标的物在租赁期限,其使用价值全部耗尽,无法再租赁给他人使用,此时承租人就需要支付相当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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