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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
    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索赔失败,是指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索赔权利或者由于出租人怠于通知承租人租赁物的瑕疵致使承租人所享有的索赔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出租人的不协助导致承租人举证不能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承租人索赔失败应当与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承租人索赔失败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承担责任。[161]如在出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未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如承租人自身也知晓此种状况,但承租人却因自身原因怠于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致使其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进而索赔失败时,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索赔失败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出租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如,在承租人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索赔失败时,同样应当区分出租人因素在索赔失败结果中的作用力。如果承租人因为出租人未履行协助义务而导致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出租人仅应对这部分索赔失败后果承担责任。[162]
    三、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行使的索赔权的法律效果
    本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包括两种情形:“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在两种情形下,承租人并不享有索赔权,因而自无妨碍承租人索赔的可能。出租人在此种情况下向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实际上并非基于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而是基于承租人在此种情形下不享有索赔权,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只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63]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41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35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35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44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44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理解与适用
    
    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所承租的标的物虽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却是由承租人选择决定的。承租人不仅有权选定租赁标的物及供货的出卖人,而且有权直接与出卖人商定标的物的条件。因此,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和决定租赁物的规格和技术性能,是承租人的一项权利。这也是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与租赁中的承租人地位不同的区别之一。[164]为充分实现合同目的,通常情况下,由承租人根据自身对标的物的规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要求,凭借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实践经验来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及出卖人。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承租人才会依赖于出租人的专业知识和市场信息来确定标的物及出卖人。[165]
    由此可见,虽然买卖合同是在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承租人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在租赁物是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购买之时,订立买卖合同最终是为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166]若允许出租人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则出租人依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这一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就不复存在。由本条文义来看,出租人虽然不能擅自变更与承租人相关的内容,但就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不相关的内容,出租人仍有权变更,所以,该条文还是给出租人保留了买卖合同中最基本的变更权利,只不过该变更不能影响到承租人而已。
    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卖人的变更。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买受人)与出卖人。其中,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的,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其二,标的物的变更。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两者是一致的,它也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它必须合于承租人指定的条件。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其三,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变更。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于承租人,如出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变更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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