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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出卖人违约,导致承租人未能及时受领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固然可以通过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方式,得到相应的救济,但如出卖人根本违约,提供的租赁物无法使用,或者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可能导致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并占用、使用租赁物的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形下,可能出现承租人与出租人利益保护失衡的情况:一方面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另一方面,承租人仍然要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义务。此时,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54条的规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不再承受持续给付租金的负担。[150]
    二、承租人索赔不影响租金给付义务的例外
    本条后段规定了承租人索赔不影响租金给付义务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有学者主张,本条的适用至少同时具备如下要素:承租人有承租租赁物的商业需求,但承租人对租赁物缺少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解;出租人在具体推介租赁物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租人推介并促使承租人承租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承租人已经遭受损失,或继续承租租赁物将会遭受损失。由此可见,只有在出租人利用其专业优势,误导或诱使或以其他方式不当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且承租人因此而遭受损失时,承租人方可在其遭受的损失范围内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151]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2)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注意区分出租人的行为是否对承租人的选择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所谓构成实质性影响,通常可包括以下情形:(1)出租人指定租赁物或出卖人;(2)出租人给出一定的选择范围,指定几家制造商或几种产品供承租人选择;(3)出租人将承租人的选择与租金等合同条款挂钩,如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推荐的范围内选择才可获得相应的优惠条件。若承租人能够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这些行为,则可以认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选择构成了实质性影响,即干预了承租人的选择。[152]裁判实践中,出卖人与出租人“人格混同”也构成例外情形之一。[153]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索赔失败时出租人的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融资租赁解释》第18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34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34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43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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