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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问题
    
    本条赋予了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但对此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观点。关于承租人索赔权的约定,是必须要三方共同约定,还是承租人与出卖人约定、出租人与出卖人约定,抑或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即可?根据索赔权的转让是否需要三方共同约定,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约定,索赔权的转让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索赔权的转让必须经出卖人的同意。[139]如果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没有约定由承租人行使出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利的,则出租人于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有权向出卖人索赔。[140]另有解释认为,就索赔权的性质而言,有派生权利和从权利两种学说。持派生权利观点的学者认为,索赔权系因原权利之损害而发生,表现为原状恢复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形式。[141]持从权利说的学者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索赔权)与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及违约金债权一并归于合同主债权的从权利。[142]如果将索赔权的性质界定为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如果将其界定为派生权利,一般认为也不能脱离原权利单独转让。因此,无论将索赔权作何界定,索赔权在通常情况下均不能脱离主权利或原权利单独转让。出租人将受领权保留于己方,而将索赔权转让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此时不能单独受让索赔权。既然索赔权在性质上不同于作为原权利的一般债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不应适用“债权人、受让人同意加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规则。[143]
    “否定说”认为,索赔权的转让无须出卖人同意,只要通知出卖人即可。从本条文义来看,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须有三方的约定。索赔权的转让,实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后,通知出卖人即可生效。[144]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对租赁物的了解非常有限,也不能够准确地检验和判断由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如果由出租人对出卖人主张权利,必须有承租人协助证明租赁物瑕疵的存在。这就是说,若发生纠纷,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必须共同参加。这样,不仅使解决纠纷的程序复杂化,而且加大了解决问题的成本。另一方面,出租人也承担了因权利主张不当而产生的风险,比如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因此,索赔权转让须经出卖人同意这一要件,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中确定的债权转让原则,制约了出租人对其享有的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且完全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实际利益。因此,索赔权的转让应无须经出卖人的同意,仅通知供货商即可生效。[145]承租人若想取得对出卖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索赔权,应当与出租人订立契约。需要说明的是,承租人的索赔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或“债权让与”,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在出卖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时,由承租人来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协议时,应当通知出卖人。在出卖人知道存在一个租赁协议或买卖协议是为即将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的情况下,其应该知道标的物是承租人所需要且将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其应该预见到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及此种损失可能与出租人所受的损失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因此其应承担此种损失的责任。还有学者认为,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无须三方约定,但是,该项索赔权的基础不在于约定的债权转让,而在于法定的债权转让。[146]由承租人直接受领和由承租人直接索赔实乃融资租赁之特征使然,因为出租人大多为金融性租赁公司,通常不具备承租人所涉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租赁物和交易对象的选择、租赁物的受领和检验以及受领后质量瑕疵的发现,均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承租人直接索赔既简化了法律关系,同时又降低了索赔成本。部分国家立法和示范性公约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直接受领和直接索赔权利,并不需要当事人的额外约定。[147]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的规定。
    
    
    相关条文
    
    《融资租赁解释》第6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33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的支付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33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的支付义务。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42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42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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