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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违约的索赔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40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32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32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41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41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理解与适用
    
    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如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或迟延,承租人有权直接请求其承担责任,出卖人也负有修理、替换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因承租人受领标的物,并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所以,承租人对于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最为了解,应当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第二,因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实际使用,如果标的物存在瑕疵或功能上的缺陷,承租人持有第一手资料,只有其才能够提出不合格的证据,而出租人一般是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标的物具体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规范等情况并不了解,因此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第三,有利于简化索赔权的行使的程序。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此种索赔的权利应当由出租人行使。如果不移转索赔权,则需要形成两个诉讼,即首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权利,然后再由出租人起诉出卖人。而如果法律直接允许承租人诉出卖人,则极大地简化了索赔权的行使程序,节约了权利行使的成本。[129]
    一、承租人的索赔权
    索赔权仅仅是指提起赔偿的权利,还是泛指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买受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有学者认为,根据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同,承租人所享有的索赔权利内容不同。首先,若出卖人未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为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次,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但不影响使用,承租人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要求减少价金。再者,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则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出卖人予以修理或者更换。最后,如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130]有学者认为,从本条第1句的规定中可知,索赔权是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之义务而产生的。不履行买卖合同之义务的范围很宽泛,可能是没有按期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在数量或质量上不符合约定等。同时,《融资租赁解释》第5条就出卖人可能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如出卖人延迟交货、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或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行为。由此可见,本条第1句所指的索赔权是泛指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由此而享有的债权。[131]
    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情况主要包括:
    1.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要求:(1)减少价金。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2)修理、调换。当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时,根据租赁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租赁物,并承担因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折价补偿。如果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折价用以抵偿部分租金。(4)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5)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其与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而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
    2.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32]
    裁判实践中,承租人直接索赔权由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等三方共同约定的,裁判结果均予认可[133];承租人直接索赔权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约定的,裁判结果均予认可[134];承租人直接索赔权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双方约定的,裁判结果均予认可。[135]也有观点认为,即使相关交易合同中对承租人直接索赔权没有约定,亦应认可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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