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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承租人不因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不符合约定而对出租人享有其他的请求权,但这些结果是由于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除外。
    6.本条规定并不影响承租人依本公约第10条的规定对供货人享有的的权利。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531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租赁物: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531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租赁物: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740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租赁物: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740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租赁物: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理解与适用
    
    承租人享有受领和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权利,源自承租人取得了买卖合同项下与出租人同样的买受人地位,相当于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这种权利和地位的取得,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是依据《民法典》第7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之规定。本条赋予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拒绝受领瑕疵给付或迟延给付的权利,使出卖人与承租人建立法律上的关系。这两条既是突破买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属于《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所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121],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122]
    一、承租人对于标的物的受领
    受领租赁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从权利的角度,承租人有权受领租赁物,且出卖人不得拒绝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从义务的角度,承租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的适当履行原则,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受领租赁物。承租人违反受领租赁物的义务,则须承担因其拒绝受领而导致的延迟履行责任或者违约责任。[123]其义务主要有:第一,接收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法接收标的物,这是承租人协助出卖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体现,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其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租赁物,则承租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第二,对租赁物的检验。相较于出租人而言,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征及规格更了解,也更专业。因为对于租赁物和岀卖人,都是在承租人的选择下进行的,所以,对租赁物的检验,也应当由承租人来进行。承租人在接收租赁物之时,有权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出卖人不得拒绝承租人的检验要求。如果检验不合格,承租人可以拒绝接收。如果承租人怠于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因此而没有发现租赁物的瑕疵,由此而导致租赁物的价值减损,则承租人应自己承担此种瑕疵损失。第三,在检验租赁物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检验之后,应及时通知岀租人检验的结果,如果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则承租人即应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则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行使索赔权。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应当慎重行使,因为一旦通知发出,既构成了出卖人交付租赁物的证据,也构成了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证据。[124]
    二、承租人对于标的物的拒绝受领
    本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之所以设立如此高的拒绝受领权行使门槛,出发点是保护出租人的利益。[125]融资租赁是一项以融物为依托的融资行为,具有较强的融资性特征,且一般资金量较大,租期也较长,通常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涉及的租赁物通常也都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大型机器设备,其中很多都是专门按承租人的要求定制的特种设备,这与一般买卖行为中的普通标的物有很大不同,与传统出租在资金量、租赁期限和租赁物特性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签订了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买租赁物的价款,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从尽可能维护交易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应尽量努力促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对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不宜放得过宽。同时,也应给予出租人或出卖人合理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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