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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
    本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在于:第一,当事人人数较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三方当事人。第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融资租赁合同是两个合同的结合,既有买卖又有租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来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租赁期限较长。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还涉及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因此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第四,可能具有涉外因素。有些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涉及外国产品,有些可能涉及外方当事人,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经常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将无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78]
    就立法原则而言,《民法典》废弃了形式主义原则,而改采同意主义原则,仅在个别情形基于立法政策的需要而实行形式强制。《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虽然《民法典》第135条使用了“应当”一词,但是《民法典》并没有就要式欠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一般性规定,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就个别类型合同的法定方式的效力又作出了各种不同的规定,由此造成理论与实务对于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呈现出混乱、矛盾的评价状态。
    在解释上,通说认为《民法典》第735条第2款这类书面形式并非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或者特别生效要件,仅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79]亦有不少学者认为,根据对《民法典》第135条的反对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除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外,合同不成立。[80]有学者认为,由于反对解释方法的特殊技术性[81],并非任何法律规定均可为反对解释。《民法典》第490条是就履行治愈法定书面形式之欠缺所作的规定,其逻辑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该书面形式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时,可基于事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之事实而治愈其成立方式的欠缺。由于我国法律大都未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就该类合同的构成要件与其法律效果间之“行文”,即其相互间之逻辑关系观察,书面形式与法律效果之间仅为外延的包含关系,不得为反对解释。可见,成立要件说之解释并不足采。[82]
    
    
    其他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存在不同的看法。[83]
    1.独立生效说
    此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影响另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应自成立起生效。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来看,它一般只是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不必约定须待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才生效。如出卖人到期不交付租赁物,则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以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84]
    2.非独立生效说
    该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由两个有着有机联系的合同构成,因此,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不能独立生效。该理论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还应当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应当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买卖合同的订立为前提。该观点认为,虽然有时先签订租赁合同,有时先签订买卖合同,但租赁合同的生效依一般合同的生效规则,而买卖合同则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方可生效。[85]
    3.租赁合同交付生效说
    此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要物合同,即租赁合同自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经承租人验收和向出租人出具接受标的物的收据后才生效。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生效。[86]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已成立,但并未生效,须待承租人验收租赁物后且承租人受领交付且支付第一期租金,租赁合同才为有效,即租赁期限开始计算,用户负租金交付义务。[87]
    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如无相反约定,应采第一种观点。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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