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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16-317页。
    [274]拍卖行的行为效果可以归属于作为委托拍卖方的出租人;出租人在赔偿损失之后,可以向拍卖行追偿。
    [275]参见“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总第91期)。
    [276]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42页。
    [277]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43页。
    [278]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参见“贵阳市花溪机械塑料厂与魏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4740号民事判决书。
    [279]参见“永安旅游汽车租赁公司诉刘辉荣租赁合同案”,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法院将事故原因及归责、损失扩大归责的举证责任分配于原告(出租人),故可以认为法院将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风险完全分配于出租人。
    [280]参见“孙彦真与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281]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137.
    [282]参见“何建屏与肖启明房屋搬迁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书。虽然二审法院未明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而且甚至还有“双方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表达,但是考虑到该裁判作出的年代,文书说理普遍较为简略,所以应当从文书的逻辑演绎脉络中理解裁判的观点,而不能拘泥于文义表达。该裁判文书援引了《合同法》第232条作为依据,因为合同的解除以其成立生效为前提,所以这说明法院实际上认可了在承租人与房屋原所有权人房地产公司之间成立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在房屋所有权移转后,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在承租人与原告(房屋新所有权人)之间继续成立,由此方有该条适用的可能。至于裁判中关于被告(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在讼争房屋继续居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的说法,应当在前述语境下被理解为:承租人虽然与原告之间成立合同,但是该合同可以被原告随时解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搬离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发出解除的通知,因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已被解除,从而被告“继续居住依据不足”。
    [283]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56页。
    [284]《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85]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168.
    [286]在比较法上,不少法域仅对房屋领域的承租人在缔约时明知人身安全瑕疵后的解除权作出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住房或者其他房屋处于其使用显然有害于健康的状况时,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此种有害状况,或者已放弃行使因此种有害状况而相应的权利,仍可以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而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4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287]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15页。
    [288]参见“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该案案情虽然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但是裁判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并认定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超过出租人份额的损失,对本条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理解,具有借鉴意义。
    [289]参见“张秀芬与蔡立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中,承租人因为并非短期租赁(自气味侵入起至双方交涉结束,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而且系本地居民,故应当有其他更为直接的方式固定证据,所以本案裁判结论可以赞同。以本案为例,旨在说明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异地短期租赁中,或者侵入的不可量物是更加难以证明的噪声等,那么承租人因为没有更为直接的方式固定证据,故将几乎不可能完成举证。
    [290]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运行机理的描述,可见熊丙万:《专车拼车管制新探》,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2期。
    [291]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49页。
    [292]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0页。
    [293]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7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342页。
    [294]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49页。参见王利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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