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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参见“高立新等与范向阳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
    [23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23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238]参见“陈艳诉张建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
    [239]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35页。
    [240]参见卢正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第176页。
    [241]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34页。
    [242]而且,一旦一律要求租赁登记,就涉及税收征缴问题,对普通的居住性承租方,特别是短期租方,是一种不小的经济负担。
    [243]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271.
    [244]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273.
    [245]参见熊丙万:《中国民法学的效率意识》,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
    [246]关于这一点的类似观察,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34页。
    [247]类似观点,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0页;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10页;相反观点,参见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57页。
    [248]参见“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长信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置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49]持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买受人可以对出卖人主张因受欺诈而撤销合同或主张权利瑕疵担保等”,但具体的反对理由不详。如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10页。
    [250]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2页;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10页。
    [251]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所出租人的住房在交给承租人后,被出租人让与给第三人的,取得人代替出租人,加入出租人的所有权存续期间因使用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中。”
    [252]参见“李式良、白书源等与容兰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意旨在于“保护承租人居住之基本需求”,其中的租赁合同必须是“善意合约”且具有权利外观(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或者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针对具体案情,裁判观点列举了4项理由,支持了被告(房屋买受人)的答辩意见,分别为:合同未备案、出卖人承诺无权利限制、无证据证明原告占有、租金过分低于正常价格。
    [253]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15页。
    [254]不过,有观点认为:“本条适用于第三人继受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情形。但倘第三人系原始取得租赁物者,譬如,(1)B向A租赁之土地因公用征收或土地重新分配至新所有人C,B即不得向C主张本条之适用;(2)破产没收经拍卖,无本条之适用;(3)时效取得以占有为前提,无本条适用之可能;(4)善意受让则有争议。”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11-112页。
    [255]比较法上可参见《德国民法典》第566e条就此作出的明确规定。
    [25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1952年5月17日发布的《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的问题的函》,法监字第8012号,http://chinalawedu/falvfagui/fg22598/295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3日。
    [257]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5页。
    [258]1999年《合同法》第230条重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进一步明确该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259]参见卢正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第176页。
    [260]《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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