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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是:承租人如果专门以获取青苗补偿款为目的,租用土地,并在政府作出征收拆迁决定之前大规模种植林木,是否应当获得青苗补偿款?当然,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条释评的关注范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抢种”行为,政府征收拆迁部门应当通过设定合理的青苗费补偿时间点和对青苗补贴标准的差异化定价来解决,不宜简单以违反公共利益等理由拒绝赔偿,甚至以诈骗罪论处。毕竟,此种“抢种”不一定能够获得成果,因为征收决定书尚未作出;在未被征收的情况下,植树造林仍然是对环境保护有价值的行为。
    [213]参见“牙克石市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牙克石市鑫泉养殖场、牙克石市国生亚麻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
    [214]参见“赵文刚与汪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
    [215]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22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4-315页。
    [216]注意,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后,本条就已经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7]以上信息主要来自对自如租房平台的访谈。关于新冠疫情对包括房屋租赁市场在内的合同履行的影响的专题讨论,可参见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载《法学》2020年第3期。Christian Twigg-Flesner,“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the impact of Covid 19-Change of Circumstances,Force Majeure,or what?”,in Katharina Pistor (ed.),Law in the Time of COVID-19 (2020).Books.240,pp.9-10,https://scholarship.law.columbia.edu/books/240;Bingwan Xiong,Thomas Kadner Graziano,“COVID-19,Contractual Obligation and Risk Allocation:The loss lies where it falls or parties' duty to renegotiate and to share loss?”,The Journal of Chinese Comparative Law (2021,forthcoming).
    [218]“刘胜华与姜小刚、王继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
    [219]参见“张爱生与吕海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未支持约定双倍罚则的原因,还包括根据证人证言,出租人在承租人腾退房屋后索要房租时未主张过双倍房租,且出租人在一审庭审陈述时并未主张按照双倍罚则计算房租。
    [220]参见姚明斌:《〈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载《法学家》2017年第5期;罗昆:《违约金的性质反思与类型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
    [221]“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222]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30页。
    [223]我国台湾地区的租赁合同学说也做类似理解。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08页。
    [224]有释评没有注意到此种例外情形,如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30页。
    [225]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08页;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159。
    [226]较为类似的案情,可参见“周世明、曾宪融合同纠纷上诉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书。
    [227]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31页。
    [228]违反机动车登记注册性质从事客运服务活动,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可见“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佳、罗文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2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
    [229]参见“长沙鑫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5977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该案由出租人提出解除,而且二审时支持出租人解除的理由系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承租人延期支付租车款),但是当时并无《民法典》的规则可供援引,二审裁判也再次确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合同履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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