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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当然,也有不少例外法域,出租人的转租行为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但转租不得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例如,《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如果转租不会给所有人带来不利,且合同中没有明示地禁止,承租人还有权转租该租赁财产。”关于更多立法例的介绍,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p.282-283。
    [181]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278.
    [182]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282;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45页;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20页。
    [183]关于这一区分的讨论,可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46页。也可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0-321页。
    [184]参见“罗某夫妇诉邬亮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185]“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186]相反观点,可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0页。
    [187]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20页。
    [18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1-322页。
    [189]参见“顾淑平、顾淑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书。
    [190]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21页。
    [191]参见“顾淑平、顾淑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书。
    [192]代偿请求权,即违约方因为违约取得了对于他人的请求权,守约方可以请求将请求权直接让与给他。
    [193]关于不完全合同的解释方法,参见Steven Shavell,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299-303。
    [194]参见“许俊杰、谭大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8263号民事判决书。
    [195]参见“陈铁兵与周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不过,该二审裁判实质上推翻了一审裁判关于未经许可转租的事实认定,认为因“双方存在长期租赁合同关系”,推定出租人对转租行为知情,进而认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系“默认”。
    [196]例如“何花诉万晓利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申字第2667号民事裁定书。
    [197]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45页。
    [198]第985条系不当得利之返还,第460条系依据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返还。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的适用竞合关系一直存在争论,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故于兹并不深究该问题。
    [199]见“刘培峰、青岛红星化工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469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以未能确定诸次承租人和承租人“各自使用房屋的面积”为理由,未支持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支付占用使用费的请求,而告知出租人“可另行主张”。若诸次承租人和承租人“各自使用房屋的面积”(即份额)系出租人请求成立的必要要件,则可以推知法院观点认为,诸次承租人和承租人对房屋占有利益的返还应承担按份责任。
    [200]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5-67页。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限制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旨在保留原有给付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抗辩及风险分配,这背后的原理正是合同的相对性。
    [201]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1-92页。
    [202]参见“吴春华与赵亲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0476号民事判决书。
    [203]“黄俊、王意玲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书。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判说理部分,合议庭已经意识到“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对转租双方具有约束力,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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