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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事人的投入状况
    租赁物之所以产生孳息,在一些情形下与承租人的投入有关系。例如,承租人租赁大片林地,自己投资栽种了大量林木,后来遇到政府征收拆迁,产生补偿款这类法律孳息。在各项征收拆迁补偿款中,对土地补偿费等专门关于租赁物的费用,承租人不得主张取得;但是,青苗补偿费,主要因为承租人的投入而产生,则应当归属承租人所有。[212]类似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出资建造鹅舍及有关设施,后遇拆迁,则拆迁款应归属承租人。[213]
    再如,在本书第708条的释评讨论过的案例中,承租人将商业用房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了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包括了营业损失补偿费。那么,法院有必要结合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和双方的营业性质,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酌情分配营业损失补偿费。[214]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金支付期限的规定。
    
    
    相关条文
    
    无
    
    
    理解与适用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是其对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当事人通常会在缔结租赁合同时就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年付、季付、月付、日付甚至按小时支付的情形都有。娱乐场所的玩具车和室内时租车即为典型的按小时支付的情形。
    1.租金支付时间的基本规则
    对于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先看当事人能否达成补充协议;然后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前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租金支付期限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租期的长短来确定租金支付的期限。
    (1)如果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如无特别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出租人无权利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例如,约定的租期是3个月,则应当在3个月租期届满时支付租金。
    (2)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直到整年的租期届满或者剩余租期不足一年的时候。
    (3)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则实行第(1)项规则,即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金数额的确定规则
    与支付期限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租金,除了补充约定之外,还可以根据以下方式来确定:一是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例如租赁站的参考价目表等。二是租金的市场变动信息。对于长期租赁合同而言,根据一般的商业交往惯例,出租人常常会随行就市,设定租金调整条款,如根据每年的租赁行情增加或者减少租金。因此,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一方或各方要求根据相应租赁物的租赁市场价格来调整租金。[215]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租金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136条[216]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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