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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7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是对我国既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创新。本条规定的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一个代表性场景。在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展开的立法学术研讨中,关于是否要在合同编通则明确承认和规定一般性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曾经产生过比较大的争议。反对的学者认为,赋予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权利,一方面,这常常意味着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见《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但是,这有可能不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包括加重债务人的情感和物质负担。另一方面,第三人代偿的方式和内容也可能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可以说,《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比较好地处理了这些疑问,在承认第三人的代偿请求权的同时,做了两方面的条件限制:一是要求“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才可以主张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二是排除“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情形。
    1.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在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场景,次承租人(第三人)是符合这两项条件的。一方面,次承租人的租用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出租人的承租人是否享有可以转租的租用利益。如果因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出租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则次承租人的合同租用利益得不到保障。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允许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有助于避免前述不利状况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租金和违约金的支付,在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品质和能力无关,赋予次承租人以代偿请求权不会损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利益预期。特别是,这有助于防止实践中偶尔出现的道德风险[206],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可以制造违约事实,进而导致合同被出租人解除,损害次承租人的合同利益。
    次承租人行使代偿请求权,不以“承租人的同意”为条件。无论承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拖欠对出租人的租金的,都应当视为损及次承租人的利益。次承租人都有权代为清偿,承租人不得以“未同意代为清偿”为理由拒向次承租人偿还代付租金。例如,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于次承租人后,并未及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协商,仅请求后者先代承租人垫付25万元租金。之后出租人表示要求清偿全部租金,否则将解除合同;于是,次承租人又再次代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10万元。承租人抗辩认为,次承租人后来垫付的金额超过其请求垫付金额的,无权请求返还;但该抗辩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207]
    2.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的行使
    次承租人行使代偿请求权,需要以转租合同对出租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条件。如果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承租人转租的期限超过其自己对租赁物的租用期限,那么,转租合同对出租人完全或者在超过期限部分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如果次承租人仍然可以行使代偿请求权,无异于强迫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者同意超期转租的部分。
    从效果上看,次承租人行使代偿请求权之后,一方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得到补正,租赁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的效果。另一方面,次承租人基于代为履行的行为,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次承租人履行的部分超出其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数额(如承租人低价转租的情形),其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如果承租人未能及时偿还次承租人的超支数额,次承租人还可以请求承租人赔偿利息损失。[208]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的孳息归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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