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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约定例外情形。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当然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在于,此种约定可否是默示约定?对此,有观点认为,在租金相当低廉的情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修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的约定。[140]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
    3.酌定例外情形。如果严格从文义上讲,无论是大修还是小补,都应当由出租人负担维修义务。但如前所述,对于小修小补,如果不存在特别的技术或者经济要求的话,一般来说由承租人负担更经济。事实上,无论是在交易习惯中,还是在各类格式条款中,此类小修小补通常是由承租人来负担的,其在交易实践中通常被称作“保养义务”,区别于针对重大瑕疵的“修理义务”。例如,对于长租车辆而言,车辆保养义务一般是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约定,因而关于保养义务的争议比较少。在实际操作中,在车辆回收的时候,出租人会做一次车辆的全面检测,如果不符合交接标准的,会在前期收取的押金里面扣掉一部分费用做维修保养。
    在我国西南地区的房屋租赁实践中,存在“大修为主、小修为客”的习俗,或者说存在这方面的习惯法。[141]在比较法上,也有法律作出这样的明确约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54条明确列举了那些应当由承租人维修的不动产缺陷;学说上一般认为该规则也可对动产类推适用。[142]《荷兰民法典》第7:217条就明确区分一般维修和小修,后者应当由承租人负担,除非有相反的合同约定。[143]《瑞士债法》第259条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小修小补,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可以根据习惯法来确立维修负担分配规则之外,还有以下工具可以用来缓和本条的刚性:相对灵活地解释《民法典》第714条规定的承租人妥善保管义务,使其能够包容与租赁物的使用活动相伴随的维护成本(costs corresponding to the current use of the goods)或者说维护义务,例如厨房中抽油烟机堵塞后的维修(区别于电机失灵),热水器内的水垢清理(区别于电路损坏),机动车的加油加气、更换机油和轮胎修补(区别于发动机失灵),宠物租赁中的感冒就诊(区别于宠物手术)。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维修义务的补充性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就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方式做了规定,第2款明确了承租人不享有此种请求权的例外事由。
    一、承租人自行维修的条件
    在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的情形,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在两种条件下,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一是出租人接到承租人请求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或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二是在紧急情况下,租赁物需要及时维修,承租人来不及请求出租人维修或者出租人无法紧急处置的,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在这两种情形下,承租人自行维修,有助于保持租赁物的适租性,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过,在这两种情形,承租人负有证明“出租人拒绝或者怠于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或者“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及时维修”等事实的义务,否则可能在请求出租人支付维修费用时存在诉讼障碍。[144]
    但问题在于,承租人能否在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之前自行维修,即自己直接购买材料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然后请求出租人支付维修费用?
    在比较法上的一些法域(如英国),承租人不能轻易决定维修商,不能擅自将租赁物交付给第三人维修,除非租赁合同如此约定。[145]这种规则是有道理的,因为,一方面,通常来说出租人更了解租赁物的性状,能够更好地评估维修投入的额度和必要性。毕竟,租赁物在租期届满之后需要返还给出租人;维修投入的利益除了满足承租人的租用用途之外,剩余经济价值归属于出租人自身。另一方面,在涉及租赁物维修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性和维修品质的问题上,出租人也有重大利益。例如,租赁设备的零部件损坏,是到专修店铺更换品牌原装配件,还是到普通维修商处更换通用配件,不仅涉及租赁物待修部位的品质问题,而且还可能对整个租赁物的耐用性产生影响(例如,机动车轮胎的型号和品质对车辆的减震系统有重要影响;轴承对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和寿命有重要影响;挡风玻璃对车内皮具的抗衰老性也有明显作用)。因此,除面临紧急情况外,承租人不得在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之前主动维修。
    承租人自行维修的,只能就必要的维修费用请求出租人返还不当得利,并不一定能够要求出租人返还非必要的维修费用。但是,如果承租人的维修品质明显不符合出租人的维修计划和品质要求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自行维修后的费用负担
    承租人在自行维修之后,可以请求出租人负担维修费用,也可以抵扣应当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如前所述,法律上之所以不应当支持承租人直接自行维修,其中一个主要考虑就是维修成本是否符合出租人的租赁物修缮计划。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返还的维修费用,应当限于与租赁物的待修缺陷相应的修缮成本支出,包括自行维修所需的材料费和劳务费,或者委托第三人维修时向第三人支付的维修费用。如果维修费用明显超出修缮待修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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