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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租赁物的交付和归还方式不同。如前所述,在各种共享租赁中,承租人在取得和归还租赁物时没有与出租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这意味着,承租人在归还租赁物时,需要按照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方式对租赁物加锁或者加密,以防止租赁物被盗;否则,承租人可能需要因不当归还承担违约责任。这还意味着,与线下租赁相比,出租人能够比较便捷地对租赁物进行物理控制,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有及时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例如,在线上短租房案件中,承租人租期届满后清空房屋但并没有将开门磁卡退还出租人,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归还磁卡为由要求其承担后续房租损失。对于这类案件,承租人虽未归还钥匙,但涉案房屋系密码锁,且出租人有其他备用磁卡,因此,在承租人已经明确表示退租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17]
    第三,租赁合同关系的参与主体存在差异。线下租赁虽然也可能有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但线上短期租房却普遍地以电子商务平台的撮合为基础条件。在法律适用上,线下中介服务一般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26章的中介合同;而线上服务平台,如果构成《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则还需要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规则,特别是《电子商务法》第3章规定的合同订立与履行规则。总体上讲,与线下中介服务商相比,线上提供服务的电商平台的合同义务更为严格。如对《民法典》第731条将要释评的那样,对于承租人与房东之间的部分争议,平台甚至有协助调查事实和处理争端的合同义务。
    (三)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尽管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租用活动通常需持续一段时间,但是,并非所有合同都有明确的租赁期限。据此,我们可以将租赁合同区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然,定期租赁合同并不等于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情形,如果能够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一桩租赁交易的合同目的实现的时间节点,也就可以据此确定合同的期限。[18]而不定期租赁合同,顾名思义,即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租期的合同。
    从比较法上看,虽然有的法域不承认不定期租赁,但大多数法域将租期视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允许当事人自主安排。[19]我国《民法典》第707条规定,“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我国也采取了租期自治的模式;类似的,《民法典》对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不定期安排也是承认的。区分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在以下几个方面都有意义。
    第一,租赁期限的确定方式不同。在定期租赁合同中,我们总能根据一定的合同解释方法去确定或者推定当事人之间的租期,并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届至时点,特别是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但如对《民法典》第707条的释评将要详细讨论的那样,在当事人通过非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租期长短的具体约定,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而不是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的那样,将6个月以上的非书面租赁合同简单地推定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合同终止的方式不同。定期租赁合同可以因为租赁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则没有自然终止的期限,理论上讲可以是无限期的租赁使用。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双方并不存在重大的期限利益,因此,法律通常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一般租赁与特种租赁
    从法律渊源上看,除了受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租赁合同”一章的调整之外,一些种类的租赁活动还受到相应的特别法调整。这在比较法上也不鲜见。例如,融资租赁受《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调整,船舶租赁受到《海商法》的调整,航空器租赁受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农村承包用地的对外出租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
    这些类型的租赁合同之所以还受到专门法律的调整,原因有多个方面,既可能是基于交易目的和过程的复杂性,如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主要是提供融资服务、并不以保留租赁设备的最终所有权为主要交易目的;又可能是基于风险分配的特殊性,如船舶租赁在自然风险和管辖法域的法律风险上都区别于一般租赁;还可能是基于公共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特殊要求,如航空租赁面临来自民航主管部门的各种管制性措施;抑或有基于自然资源的利用秩序维系要求,如农村承包用地的租赁期限和租赁对象都需要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各种要求。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相关条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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