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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参见冯永军:《保证期间比较研究》,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25]参见盛杰民、袁祝杰:《浅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26]高素芝、卜庆秀:《保证期间的特征、效能及引发的法律冲突》,载《经济与法》1996年第7期。
    [27]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28]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不过,也有学者主张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应予扩大,但其扩大的范围也仅限于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29]参见杨路:《保证期间问题探析》,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6期。
    [30]从严格意义上讲,此种约定不属保证期间的约定(容后详述),但实践中多将此纳入保证期间进行讨论。
    [31]应当注意的是,本处讨论的范围局限于上述约定本身,至于由当事人因素、意志因素等原因所致保证合同无效而引起的保证期间条款无效,则不属本处讨论的范围。
    [32]王恒:《保证期间的本体论批判》,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
    [33]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但作者其后改变了观点,认为约定保证期间短于6个月亦可有效。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62页。
    [34]参见叶金强:《担保法原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35]曹士兵:《清理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36]“翁某某与钱某某、童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
    [37]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2月13日)中“关于担保方面的问题”第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应认定有效。”支持这一观点的判决有“顾三官与宋秀辉、苏州皋申油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385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丁万志:《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约定保证期间合法有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
    [38]参见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142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的确定应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限,超过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早期的案例有采此观点的,如在“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鑫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公司、重庆渝鑫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责任期限,但最长不应当超过主债务到期后两年,主要是因为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故担保责任期限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39]“天地冶金与贺宁公司、长润公司、五泰公司、华融公司、江苏能博旺仓储公司、江苏能博旺钢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40]参见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41]如“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诉三亚万翔宾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担保人三亚市旅游公司向三亚建行出具《担保书》,担保期限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该出具担保书行为为一保证行为,但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42]李国光:《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
    [43]在我国,期间和期限常常混同使用。严格来说,期间是指时间的经过,是始期与终期之继续时期,期限则是时的计算,分别指始期或者终期。质言之,“期限系从一端言之,即时之计算,期间从两端言之,即时之经过”。郑玉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7页。
    [44]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7页。
    [45]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46]参见王泽鉴:《民法通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1页。
    [47]参见王泽鉴:《民法通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48]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47页。
    [49]参见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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