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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撤销抗辩权
    依据《民法典》第147—151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主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形之下,若主债务人发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则主债权债务合同即自始无效,保证合同亦随之失效。此时保证人亦得援用而据以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只不过,保证人此时所援用的主债权未发生的抗辩,而非本条之撤销抗辩。[166]主债务人自己并未行使撤销权的,保证人即可依主债务人的撤销权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在此时并无直接行使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权利。撤销权的规定,系为保护当事人之利益而设,在保证关系上,即系为保护主债务人之利益而设,保证人无权积极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尽管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是否行使撤销权是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债务人可以放弃撤销权。[167]但为具体周延地保护保证人利益,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形,保证人得以主债务人撤销权的存在为由,在相应范围内享有拒绝履行保证债务的抗辩权。[168]保证人可得主张的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撤销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暂时性抗辩权,故主债务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告失权的[169],保证人即不得再援引本条拒绝履行保证债务。[170]
    注释:
    [1]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四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44页;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页;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下)(修订版),台北,作者2012年自版,346页。
    [2]参见高圣平:《担保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3]参见林诚二:《论债务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载陈荣隆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物权法之新思与新为——陈荣隆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51页。
    [4]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364页。
    [5]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四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44页;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6]参见孔祥俊主编:《担保法例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158页。
    [7]参见程啸:《保证合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8]值得注意的是,就物上保证人的代偿金额而言,因《民法典》第389条所定担保范围中包括“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必然超过主债务。此部分代偿金额为保全和实现担保物权所必需,虽超过主债务,但亦属求偿范围。
    [9]参见刘保玉:《第三人担保的共通规则梳理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第19页。
    [10]参见尹田:《物权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94页。为避免混淆,本书以下以“原本债权”指称第二种意义上的“主债权”。
    [11]参见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12]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62页。
    [13]参见郭明瑞:《担保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14]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5061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89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此案的详细分析详见胡建萍、王长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主债务为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第55-57页。
    [16]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与裁判思路解析(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7页。
    [18]参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白凡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028号民事判决书;“谷芜萍与徐敏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583号民事判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董磊金融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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