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101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保证人清偿承受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主要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仅使主债务部分消灭的情形,包括保证人本就提供有限保证,未担保主债权的全部,也包括保证人虽提供无限保证,就主债权之全部提供保证,但保证人仅清偿部分保证债务的情形。此际,保证人承受的部分债权与原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并存。原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受影响,因此,保证人清偿承受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148]。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仅使主债务部分消灭时,虽也承受部分债权,但在原债权人全部债权受偿之前,尚无法主张与原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平等受偿,以免害及原债权人的利益。[149]
    三、保证人的求偿权与清偿承受权之间的关系
    依据本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履行保证债务而对债权人为清偿或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导致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免责的,保证人同时享有求偿权与清偿承受权。在权利关系上,求偿权系保证人自己对主债务人的权利,属于新成立的权利;清偿承受权系保证人承受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承受取得的实为债权人原有的权利,并非新成立的权利。求偿权与清偿承受权同时并存,且清偿承受权为法定当然移转于保证人,但是,保证人仍得选择行使求偿权,亦得于承受债权之后,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两者为请求权竞合,其中一权利因行使而达目的时,则另一种权利于所达目的之范围内即归消灭。[150]
    
    
    其他问题
    
    争点讨论:无效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求偿权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虽然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求偿,则不无疑问。
    否定论者认为,过错责任是当事人因其自身的过错而承担的责任,责任应当由其本人消化,不应再向其他人追偿,只有代为履行、债务代偿,才存在向最终义务人追偿的问题。承认过错责任可以追偿,不符合过错责任的理论。
    肯定论者认为,在本质上,无论是有效担保还是无效担保,债务人均为最终义务人,应当承担最终责任,也就是说,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责任,责任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这一根据也构成担保人承担一定的代偿责任的基础,担保人承担的无效担保责任仍具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因此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151]
    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法解释》肯定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肯定了过错责任可以向最终义务人求偿的做法。《担保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1.无效保证的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范围
    第一,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的范围以其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一般仅指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2)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4)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5)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以缔约过失责任为限,不应超出保证合同的履行利益。
    第二,保证人向反担保人行使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向反担保人追偿的条件是,反担保人有过错和保证人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是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同理,反担保人承担的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必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反担保人只有因过错才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而反担保人无过错,反担保人就享有无过错抗辩权,可以不必承担责任。至于反担保人的过错判断,应当和担保人的过错情形相同,即反担保人明知担保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反担保或反担保人明知担保合同无效仍促使担保合同成立或为担保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宜以保证人承担的全部责任为限,要视案情而定。在无效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和反担保人都有过错,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反担保人分担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比较公平。例如,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反担保人则承担保证人所承担的1/3部分的一半比较适合。同理,当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反担保人可以承担该部分的一半。[152]
    2.无效保证的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程序
    依前引《担保法解释》条文可见,无效保证的保证人行使追偿程序上是“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保证人不能提出要求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分担责任的请求。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参加诉讼的案件中,不解决担保人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要求追偿或分担责任的问题,担保人向债务人提出追偿的诉讼请求也不构成反诉。这是司法解释对行使追偿权的程序要求。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担保纠纷案件时一并解决担保人追偿的问题,以一个判决解决两个诉请,节约了诉讼成本,也值得肯定。[153]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nb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